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7-0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收到公司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萍乡富海”)递交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前,萍乡富海持有公司股份895,773,370股,占华锐风电总股本的14.853802%。根据收到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称,萍乡富海于2017年1月10日、2017年1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分别减持201,530,000股、100,000,000股,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1,5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00%;减持后,萍乡富海持有公司股票594,243,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53802%。因萍乡富海与华锐风电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决诉讼,所持股份仍有涉诉部分为306,310,127股,此次权益变动后萍乡富海持有可上市流通股份为除前述涉诉股份外的287,933,243股。
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减持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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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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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说明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萍乡富海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进一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已于2017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华锐风电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编号:临 2017-001))。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萍乡富海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本公司于 2017年 1月1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萍乡富海)》。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1日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股票代码:601558
信息披露义务人: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营业场所:萍乡市安源区牛角坪国鑫综合大楼372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西路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501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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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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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名称及出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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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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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萍乡富海未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决定本次减持所持有股份。
二、 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进一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详见华锐风电于2017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华锐风电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编号:临 2017-001)))。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华锐风电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锐风电股份895,773,370股,占华锐风电总股本的14.85%。因萍乡富海与华锐风电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决诉讼,所持股份中涉诉部分为306,310,127股,所以萍乡富海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可上市流通股份为除前述涉诉股份外的589,463,243股。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1. 本次减持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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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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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及所持有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因萍乡富海与华锐风电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决诉讼,所持股份仍有涉诉部分为306,310,127股,此次权益变动后萍乡富海持有可上市流通股份为除前述涉诉股份外的287,933,243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6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28日、2016年12月2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分别减持78,500,000股、100,000,000股、123,030,000股,累计减持华锐风电股票301,5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减持后,萍乡富海持有公司股票895,773,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己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萍乡富海的营业执照;
二、 萍乡富海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日期:2017年1月11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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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
日期: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