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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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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7-001

债券代码:112143 债券简称:12粤电01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月18日支付自2016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的利息5.50元(含税)/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17日,凡在2017年1月1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1月1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2粤电01(112143)。

(三)发行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规模:人民币4.7亿元。

(五)债券期限:6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八)起息日:2013年1月18日。

(九)付息日:2014年至2019年每年的1月1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十一)担保情况:无。

(十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四)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五)发行价格:100元。

(十六)年付息次数:1次。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2粤电01”的票面利率为5.50%,每1手“12粤电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50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17日。

(二)本次除息日:2017年1月18日。

(三)本次付息日:2017年1月18日。

(四)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1月18日。

(五)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50%。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粤电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丹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

联系人:林广喜

联系电话:020-61776998

传真:020-82607092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人:张彩虹

联系电话:010-56800319

传真:010-66018035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7-002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月11日14:45;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19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丹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8,915,87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41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8,902,87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4151%,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2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投资建设山东省滨州市沾化滨海风电项目一期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218,915,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为布尔津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218,903,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218,915,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该项属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同意218,915,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学琛、杨彬。

(三)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