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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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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2017-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物产中拓 公告编号:2017-02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分别就与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交了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7月18日第一次公告,2016年8月4日公告了公司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16年11月23日公告一审判决的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7月18日、2016年8月4日、2016年11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6-30公告、2016-34公告、2016-49公告)。

二、本案的最新进展

我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的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青岛中院根据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系诉讼案被告一)的申请,于2016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6年12月19日指定青岛市清算事务所担任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要求我司应在2017年2月28日前向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青岛中院定于2017年4月12日9时30分在第24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我司依法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公司诉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与执行,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大。

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6)鲁02破3-6号)。

特此公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物产中拓 公告编号:2017-03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就与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为案件第三人)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交了诉讼请求并被长沙中院受理,该案于2015年9月2日第一次公告。针对管辖权异议,2016年6月23日湖南省高院出具驳回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2016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9月16日出具的(2016)最高法民辖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最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9月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5-69公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本案的最新进展

我司于近日通过长沙中院获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106破5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系诉讼案被告一)以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尽管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但并不会影响公司对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的举证和诉讼请求。因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106破5号。

特此公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物产中拓 公告编号:2017-04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收到第三大股东湖南同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投资”)的减持股票告知函获悉,同力投资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本次减持前,同力投资持有物产中拓股份17,155,255股,由于2015年8月26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总股本由330,605,802股变更为392,932,669股,同力投资所持股份比例由原5.19%变更为4.37%,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同力投资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同力投资已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3、根据深交所《关于对湖南同力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80号)之要求,同力投资2015年7月10日增持48万股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规则》第3.1.9条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物产中拓所有,因此公司将收回同力投资所得收益。

三、备查文件

同力投资减持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物产中拓 公告编号:2017-05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2 . 预计的经营业绩:同向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公司2016年度报告为准。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报告期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经过持续的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2016年业务与管理团队经营能力提升显著,原有业务单元坚持精细化管理,终端业务及供应链业务总体稳定,运营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2、随着公司今年1月正式成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区域限制正式解除,公司积极布局华北、华东、华南以及海外市场等新区域,探索新业务模式,业务拓展能力大幅提升,增量明显。

整体而言,公司经营网络进一步健全,优质客户持续增加,业务运行态势良好,因此2016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均较上年增幅较大,整体盈利能力增强。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16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物产中拓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35号湘域中央1栋401号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物产中拓

股票代码: 000906

信息披露义务人: 湖南同力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33号物产集团大厦4楼

通讯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综合楼616室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 2017年1月12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拓”)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湖南同力投资有限公司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及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物产中拓股份的目的是自身经营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同力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物产中拓股份的计划,不排除有减持其持有的物产中拓股份的可能性。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同力投资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减持后同力投资持有物产中拓股份16,675,25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24%;本次减持前,同力投资持有物产中拓股份17,155,255股,由于2015年8月26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总股本由330,605,802股变更为392,932,669股,同力投资所持股份比例由原5.19%变更为4.37%,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同力投资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同力投资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持股情况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股份变动由于数额和比例较小,仅需提交湖南省国资委备案,无需审批。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湖南同力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的股份,没有向任何第三方设置担保、抵押、质押或任何第三者权益,且未签署亦不会签署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六、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法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一期内与物产中拓之间无重大交易,未来与物产中拓之间无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签署本报告书的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买卖物产中拓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湖南同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周黎明

签署日期: 2017 年 1 月 1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深圳证券交易所

2、湖南同力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综合楼616室

联系电话:0731-82565266

投资者也可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湖南同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周黎明

签署日期: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