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49 证券简称:廊坊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7-002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阳光高第3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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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大为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春岭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聘请201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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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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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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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会议审议议案内容详见2017年1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以特别决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秀君、谷亚韬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2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60130-02
致: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肖秀君律师、谷亚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6年12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14:40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阳光高第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1月 12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1月 12 日9:15~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58,17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1】名,代表股份【134,498,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79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且议案对中小投资者依法单独计票。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经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 《关于公司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肖秀君
谷亚韬
二○一七年 一 月 十二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