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及交易对方
终止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暨股票复牌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编号: 2017-008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及交易对方
终止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暨股票复牌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发布了《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详见公司公告编号:2016-054)披露了因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1月3日起连续停牌。根据事项进展,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发布了《重大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详见公司公告编号:2017-006),披露了上述重大事项为公司股东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东鑫”)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丝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路新能源”)、及其全资子公司招新能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新能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晋中东鑫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30,720,000 股转让给招新能源。
2017年1月13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晋中东鑫以及交易对方丝路新能源、招新能源的通知,鉴于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的有关条件尚不成熟,经相关各方协商决定终止股权转让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晋中东鑫与丝路新能源、招新能源进行多轮的商务谈判后,丝路新能源、招新能源有意受让晋中东鑫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交易各方协商一致,于2017年1月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晋中东鑫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30,720,000 股转让给招新能源。
二、关于公司在推进该重大事项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
自公司股票停牌以来,公司组织相关方晋中东鑫、丝路新能源和招新能源,积极地推进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并与相关方对本次事项进行沟通和论证工作。同时,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终止本次重大事项的原因
因受让方主管机关审批时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价格过高,已通过受让方通知转让方终止本次交易。现转让方已收到并确认终止本次股权交易。现交易各方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亦不再履行,本次重大事项终止。
四、终止筹划本次重大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若成功实施,将有利于解决公司相关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存在的多年分歧。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终止,虽然对公司当期业绩无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希望相关大股东及广大投资者本着对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原则,为公司献计献策,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合理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公司管理层将本着对所有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职地经营公司,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五、承诺事项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公告之日起 1 个月内不再筹划上述重大事项。
六、股票复牌安排
鉴于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发布了《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详见公司公告编号:2017-011),同时,本次重大事项已终止,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16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公司对本次停牌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并对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对公司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公司有关信息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编号: 2016-009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九名,实际参加会议表决的董事九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终止〈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股东及交易对方终止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终止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不再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因此,李克海先生、王睿先生以及王东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之董事职务及其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原定于2017年1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原拟定于2017年1月25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鉴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已终止上述《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已无必要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取消原定于2017年1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不受理上海杰宇提交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月12日正式收到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杰宇”)发来的《关于向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鉴于公司已终止《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取消了原定于2017年1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基于上述原因,公司董事会不再受理上海杰宇此次提交的相关提案。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公告编号:2017-010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201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取消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
1.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2017年1月25日
3.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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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取消原因
鉴于原定于2017年1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仅有一项审议议案,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终止〈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议案》,决定终止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不再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已无必要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取消原定于2017年1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 所涉及议案的后续处理
鉴于公司董事会终止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取消召开相应的临时股东大会,因此,李克海先生、王睿先生以及王东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之董事职务及其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编号: 2017-011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回复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076号)。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所提及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公告如下:
《问询函》问题一:请说明有关方是否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是否就转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必要审查和审慎决策。请财务顾问说明核查过程和开展的主要工作,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发现前述股权转让的合规性瑕疵。
公司答复:
我公司现第一大股东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东鑫”)与招新能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新能源”)于2017年1月9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晋中东鑫拟将持有的我公司3072万股股票转让给招新能源。对于拟议中的本次股权转让,晋中东鑫未聘请财富顾问、律师等中介机构,招新能源虽聘请了券商担任财务顾问,但财务顾问尚未正式开展工作。
对于拟议中的本次股权转让,转受双方对相关法律及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晋中东鑫于2016年1月19日增持了我公司股份91.02万股,晋中东鑫为我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晋中东鑫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问询函》问题二:本次股权转让 3072 万股,转让总价款 22 亿元,每股转让价格为 71.61 元,较公司近期股价溢价较高。请有关股东结合交易各方的关系、资金来源、利益安排等情况,说明本次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溢价较高的主要考虑以及股东决策是否审慎合理。同时,请财务顾问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答复:拟议中的本次股权转让3072万股,转让总价款22亿元,每股转让价格为71.61元。经我公司向晋中东鑫和招新能源了解,转让价格系晋中东鑫和招新能源根据市场因素进行初步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格需经受让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确定。经我公司与交易双方核实,未发现晋中东鑫与招新能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关系或《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之外的其他利益安排。
《问询函》问题三:请有关股东就前述股权转让涉嫌违规事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请财务顾问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答复:经公司了解,本次股权交易各方为积极消除因对规定理解上的偏差导致的消极后果,同时受让方主管机关审批时认为受让价格过高,已通过受让方通知转让方终止本次交易。转让方已收到并确认终止本次交易。现交易各方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亦不再履行。晋中东鑫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涉嫌违规事项的整改报告》已通过公司上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