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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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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7-009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月16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月15日—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15日下午3:00至2017年1月1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9号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2号楼30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其森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10日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55,625,529股,占总股本的52.6839%。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655,619,7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683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5,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及延长担保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5,619,72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8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6,218,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担任下属公司共同债务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5,619,72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8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6,218,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关于为子公司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提供差额补足义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5,619,72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8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6,218,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655,620,52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5,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6,219,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江日华律师、常晖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