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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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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9版)

2017-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9版)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宏达矿业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00万元或者高于宏达矿业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其他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宏达矿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上海晶茨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16年7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戴浒雄先生签署协议,上海晶茨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戴浒雄先生持有的宏达矿业43,459,806股股份,占宏达矿业股本总额的8.42%。

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宏达矿业股票的其他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说明

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已由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被出具了和信审字(2016)第000605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海晶茨于2014年5月成立,不存在2013年财务数据,且2014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上海晶茨最近两年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中技集团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的说明

中技集团截止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的母公司口径财务报表已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被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304434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5)第07973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技集团于2014年5月成立,不存在2013年财务数据。中技集团最近两年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崔之火

年月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上海晶茨的营业执照

二、颜静刚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中技集团的营业执照

四、上海晶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及其证券账户

五、上海晶茨及中技集团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批准文件以及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进程情况说明

六、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律文件(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七、上海晶茨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承诺

八、上海晶茨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交易情况说明

九、上海晶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变化情况的说明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宏达矿业股票的自查报告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宏达矿业股票的说明

十二、上海晶茨及颜静刚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十三、上海晶茨及颜静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十四、上海晶茨及颜静刚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十五、上海晶茨及颜静刚关于最近五年无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承诺

十六、上海晶茨及颜静刚关于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说明

十七、颜静刚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八、上海晶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颜静刚之间的交易的说明

十九、上海晶茨及颜静刚关于不存在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况说明

二十、上海晶茨关于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说明

二十一、上海晶茨、中技集团及颜静刚是否拥有境内、外的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的说明

二十二、上海晶茨、中技集团及颜静刚是否持有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股份情况的说明

二十三、上海晶茨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二十四、上海晶茨审计报告

二十五、中技集团审计报告

二十六、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十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备至地点为:上市公司主要办公地址。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崔之火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