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ST山煤 公告编号:2017-00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太原市长风街世纪广场B座21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建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马凌云女士出席会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焦亚东先生,副总经理郝小平先生、刘奇先生,财务总监吴志杰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苏新强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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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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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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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为普通议案。所有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贝律师、闫建亮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7日
附件:
苏新强先生简历
苏新强,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律师,经济师。曾任山西焦煤集团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科副科长、科长,山西焦煤集团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部长。现任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ST山煤 公告编号:临2017-002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公司”)与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生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晋中公司通知,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将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018B室;
被告一(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迎宾西街169号9号楼A座;
被告二: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楼2301室;
被告三: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平度路62号2层210室;
被告四: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299弄49号601-B16室;
被告五: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11楼D单元;
被告六:陈继国,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383弄15号102室;
被告七:庞芬芳,住山西省大同城区南关东井巷12号;
被告八:杨顺立,住山西省五寨县张家路5区49号。
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上海生晶公司诉称: 2013年12月31日,晋中公司与上海生晶公司签订《化工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晋中公司向上海生晶公司采购蒽油,总价款为119,465,500元,供货方式为晋中公司自提,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生晶公司向晋中公司开具发票,晋中公司支付23,800,000元货款,剩余95,665,500元货款未支付。另外,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生晶公司签订《保证合同》,陈继国、庞芬芳、杨顺立分别向上海生晶公司出具《保证函》,上述各方为上海生晶公司可能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
晋中公司认为:上海生晶没有货物真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只有上海生晶与其关联方关于货物来源上的说明,没有仓储方、收货方的确认文件,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值得怀疑,晋中公司并未收到系争货物,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晋中公司对上海生晶公司提起反诉,认为:2013年12月31日,晋中公司与上海生晶公司签订《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晋中公司向上海生晶公司采购蒽油37450吨,单价(含税)每吨3190元,合同金额119,465,500元,供货方式为晋中公司自提,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支付货款。2014年1月10日,晋中公司向上海生晶公司支付预付货款23,800,000元。2014年2月19日,上海生晶公司向晋中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5,142,990元(20421吨)。2014年3月20日,上海生晶公司向晋中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4,322,510元(17029吨)。但上海生晶公司一直未履行交货义务。
本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晋中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95,665,500元,支付截止2016年2月15日的违约金35,195,531.13元及利息11,755,307.40元、且每迟付一天按每日63,808.89元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2、判令其余被告就上述债务与被告晋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八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800,000元;
4、判令八被告共同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反诉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生晶公司返还预付款23,8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全部诉讼费用由上海生晶公司承担。
二、目前进展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沪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5,665,500元及自2014年2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95,665,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陈继国、庞芬芳、杨顺立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陈继国、庞芬芳、杨顺立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陈继国、庞芬芳、杨顺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63,881.69元,由原告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000元,由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陈继国、庞芬芳、杨顺立负担人民币742,881.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732.51元,由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390元由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陈继国、庞芬芳、杨顺立共同负担。各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晋中公司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认为:晋中公司并未收到本案争议的货物,晋中公司向上海生晶公司支付的2380万元性质为预付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晋中公司已付部分款,并且上海生晶公司已开具发票为由推定上海生晶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要求晋中公司向上海生晶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判决是错误的。晋中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程序尚未终结,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案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