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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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鼎泰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2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月17日下午14:00开始。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一路深圳软件产业基地5栋B座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王卫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0,177,3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903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名,代表股份数100,169,638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数7,7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人,代表股份13,0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0,169,6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692%;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231%;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7%。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0,169,6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692%;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231%;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0,169,9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769%;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2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小亮、吴智智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