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在公司总部及相关子公司公告栏及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12月7日至12月16日。公示期满,公司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依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