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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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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7-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8 证券简称:江苏神通 公告编号:2017-002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015 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部分股份,数量为736,3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4% 。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7年 1 月 20 日(星期五)。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2位。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许建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37号),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神通”)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许建平、王其明、杨喜春、堵志荣和蒋丽英所持有的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法兰”)合计100%股权,其中向许建平发行4,409,890股股份、向王其明发行1,840,825股股份、向杨喜春发行1,840,825股股份。公司向许建平、王其明、杨喜春3名股东发行的8,091,540股于2015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申请手续,并于2016年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8,000,000股增加至216,091,540 股。

二、本次限售股份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向16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8.00万股,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月5日,授予股份于2016年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216,091,540股增加至219,571,54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1,9571,540股,其中限售流通股股份数量为84,958,4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8.69%;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数量为134,613,1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1.31%。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限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王其明、杨喜春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江苏神通新增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此外,根据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王其明、杨喜春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王其明、杨喜春进一步承诺:

“本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江苏神通新增股份的锁定期与本人于盈利补偿协议项下之补偿测算期间一致。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本人于补偿测算期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认购的江苏神通本次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江苏神通回购本人认购的江苏神通新增股份。

如补偿测算期间第一个、第二个会计年度中任一会计年度(仅一个会计年度)无锡法兰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达到或超过净利润承诺数的三分之一,则本人有权于该会计年度审计专项意见出具后解锁本人持有的20%的新增股份;如补偿测算期间第一个、第二个会计年度,无锡法兰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均达到或超过净利润承诺数的三分之一,则本人有权于补偿测算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审计专项意见出具后解锁本人持有的20%的新增股份,于补偿测算期间第二个会计年度审计专项意见出具后再解锁本人持有的30%的新增股份。

如补偿测算期间届满时,盈利补偿协议项下之关于标的资产业绩实现情况之审计专项意见及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尚未出具,则锁定期应相应延长。如补偿测算期间届满无锡法兰未能完成净利润承诺数或无锡法兰应收账款指标未实现,则于本人履行完毕其于盈利补偿协议项下的现金补偿义务前,即使新增股份锁定期已届满,本人亦不得转让新增股份。如本人已履行完毕于盈利补偿协议项下的现金补偿义务,则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可转让的新增股份数量应按盈利补偿协议扣除相应业绩补偿的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人由于江苏神通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江苏神通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但如该等取得的股份锁定期限长于前述期限,则该部分股份锁定期限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基于上述法规要求及关于锁定期的承诺,王其明、杨喜春对本次交易取得的江苏神通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利润承诺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许建平、王其明、杨喜春承诺无锡法兰2015年、2016年、2017年(以下简称“补偿测算期间”)累计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补偿承诺

①若补偿测算期间标的资产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补偿义务人净利润承诺数, 则补偿义务人须就不足部分向公司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应按其于本次交易前相互之间持有标的资产的相对比例(即许建平承担补偿金额的51.0752%, 王其明、杨喜春各承担补偿金额的24.4624%, 以下同)计算各自应补偿金额。

②若补偿测算期间标的资产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补偿义务人净利润承诺数, 且实际净利润数等于或高于净利润承诺数的80%, 则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应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净利润承诺数-标的资产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

③若补偿测算期间标的资产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补偿义务人净利润承诺数, 且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的80%, 则由补偿义务人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 应补偿股份数量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应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资产净利润承诺数-标的资产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测算期间内标的资产的净利润承诺数×本次交易总对价/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股份价格。

若公司在补偿测算期间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 则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 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公司在补偿测算期间实施现金分红的, 现金分红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 计算公式为: 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如果补偿义务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 不足部分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继续补偿。现金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应补偿金额=(应补偿股份数量-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股份价格

双方确认, 补偿义务人最终支付的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总计不超过本次交易总对价(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

④如果补偿义务人因第②条、第③条而须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的, 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 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补偿现金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果补偿义务人因第③条而须向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 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相关方案, 并同步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公司就补偿义务人补偿的股份, 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 如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因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 公司将进一步要求补偿义务人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 同时, 补偿义务人应当按照第③条约定的应补偿股份数量根据公司的要求完成对公司相应的股份补偿。

自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其他股东前, 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三)其他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王其明、杨喜春还做出如下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等,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7)。

(四)无锡法兰2015年利润实现情况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2015年度盈利预测以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16)00579号):2015年度无锡法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2,073.27万元,超过补偿测算期间累计净利润承诺数的三分之一,现王其明、杨喜春二人依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及《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的相关约定,特向公司董事会申请办理各自新增股份1,840,825股中的20%部分即368,165股解除限售。

(五)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承诺。

(六)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36,33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34% 。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5、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就本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中信证券对江苏神通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部分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