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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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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Bichamp Cutting Technology (Hunan) Co., Ltd.

(住所: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泰嘉路6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控股股东长沙正元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邦中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2017年7月2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长沙正元、香港邦中在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但如遇特殊情形,其拟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长沙正元、香港邦中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其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其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长沙正元、香港邦中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方鸿承诺

方鸿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2017年7月2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其若减持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其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其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方鸿先生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其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方鸿先生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其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方鸿先生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长沙正元、长创投资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香港邦中控股股东赵树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2017年7月2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其若减持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其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其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其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赵树德先生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香港邦中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公司股东长创投资承诺

长创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其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其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规定擅自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其承诺违规转让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除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的承诺

中联重科、上海柏智、上海烁皓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其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其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其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其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其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规定擅自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其承诺违规转让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6、除长创投资外持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承诺

华林伟业、北海国声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其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其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规定擅自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其承诺违规转让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收盘价需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需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构成“触发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6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在符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充分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稳定股价的措施:

(1)发行人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在触发日后10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在触发日后2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董事会召开会议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及其他可行措施等。

其中,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有关机构的批准后,公司方可实施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触发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某一会计年度触发多次回购情形,则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

(2)控股股东长沙正元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邦中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在触发日后10个交易日内,长沙正元和香港邦中可联合单独提出,或在公司回购股份的同时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有关机构的批准(如需)后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依法予以披露,在披露后3个交易日后方可实施增持方案。

如果某一会计年度触发多次增持情形,则长沙正元和香港邦中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单次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获得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获得的现金分红的4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如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长沙正元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邦中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触发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某一会计年度触发多次买入情形,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买入股份的资金金额,单次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

上述承诺对公司上市3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4)其他可行的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发行人未能依法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应在股东大会及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长沙正元和香港邦中未根据上述承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归属于长沙正元和香港邦中的当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严重,公司还可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存在上述情形后一个月内,公司将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出回购要约,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且支付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基准利率计算)作为赔偿。

如发行人未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应在股东大会及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长沙正元将按法定程序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长沙正元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存在上述情形后一个月内,长沙正元将启动股份购回措施,发出回购要约,长沙正元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原限售股份的转让价格,且支付原限售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日至购回公告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基准利率计算)作为赔偿。

如长沙正元未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归属于控股股东的当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香港邦中的相关承诺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香港邦中将按法定程序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香港邦中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存在上述情形后一个月内,香港邦中将启动股份购回措施,发出回购要约,香港邦中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原限售股份的转让价格,且支付原限售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日至购回公告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基准利率计算)作为赔偿。

如香港邦中未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归属于香港邦中的当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长沙正元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邦中、实际控制人方鸿,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存在上述情形后一个月内,上述相关方将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支付现金赔偿,赔偿损失的金额以投资者举证证实的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

若发行人未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应在股东大会及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长沙正元、香港邦中未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归属于长沙正元、香港邦中的当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方鸿先生未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严重,公司还可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3)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及本人持股的发行人股东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和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六、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国信证券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审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天职国际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天职国际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天职国际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已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鉴证意见等法律文件。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其他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长沙正元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邦中、实际控制人方鸿及其他主要股东中联重科、上海柏智、上海烁皓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除通过公司从事外)。

2、自本承诺书生效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以下简称“承诺期间”),除本承诺书另有说明外,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协议、承包或租赁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或介入与公司现有或将来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在承诺期间,本人/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公司现有或将来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在承诺期间,如果由于公司业务扩张导致本人/本公司的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人/本公司应通过停止竞争性业务、将竞争性业务注入公司、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或其他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果本人/本公司转让竞争性业务,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本公司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6、本承诺书自本人/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除经本人/公司同意外不可变更或撤销。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163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3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3,1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发行价格为6.08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5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泰嘉股份”,股票代码“002843”;其中本次发行的3,5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月20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Bichamp Cutting Technology (Hunan) Co.,Ltd.

3、注册资本:10,500万元(发行前);14,000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方鸿

5、成立日期:2003年10月23日设立有限公司

2008年1月1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住所: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泰嘉路68号

7、经营范围:双金属复合材料及其锯切产品的生产;锯切加工服务;锯切技术服务;锯床等机电一体化产品的研制、开发与生产;产品自销及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分销业务)。

8、主营业务:从事双金属带锯条及其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包括“泰钜”、“嘉钜”、“AA”、“飞钜”、“立钜”等多种规格、型号的高速钢带锯条、硬质合金带锯条,以及双金属复合钢带。

9、所属行业:金属制品业(C33)

10、联系电话:0731-88059111

11、传真:0731-88051618

12、互联网网址:http://www.bichamp.com

13、电子信箱:tjxc@bichamp.com

14、董事会秘书:谢映波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长沙正元持有发行人28.0464%的股份,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长沙正元2016年上半年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未经审计)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为了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夯实公司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良好基础,经友好协商,2016年11月,长沙正元及其控股股东方鸿与香港邦中及其控股股东赵树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香港邦中、赵树德无条件同意:始终尊重和维持方鸿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均能事先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在公司的经营决策、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的召集、提案、提名、投票等事项上,香港邦中、赵树德均以方鸿或方鸿控制的长沙正元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

(二)实际控制人

方鸿持有长沙正元100.00%的股份,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方鸿先生,出生于1964年2月,中国国籍,工学学士,身份证号码为4301031964****1090,住所为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88号*号房。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长沙正元执行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方鸿先生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500万股,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3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3,1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6.08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2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6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3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为2,791,66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125373434%,有效申购倍数为7,976.17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1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中签率为0.0259165809%,有效申购倍数为3,858.53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49,403股、网下发行余股5,846股,合计55,249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1,280.00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月16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652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3,660.00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1.05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7,620.00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3.98元。(按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0.26元。(以发行人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6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16年1-9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预计2016年可实现营业收入24,480万元至24,600万元之间,较上年变动幅度在基本持平至0.49%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50万元至3,800万元,较上年变动在1.15%至2.50%之间。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本公司自 2016 年12月29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何如

3、联系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4、电话:010-88005104

5、传真:010-88005108

6、保荐代表人:谭杰伦、陈亚辉

7、项目协办人:杨艳玲

二、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泰嘉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泰嘉股份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泰嘉股份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