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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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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艾迪精密 股票代码:603638

Yantai Eddie Precision Machinery Co., Ltd.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3,2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400万股,发行后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

1.冯晓鸿、宋宇轩、翔宇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冯晓鸿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东瑞投资、中融香港、迪羽科投资、弘望投资、宇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浩银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宋飞、冯晓华、徐尚武、孙永政、刘士民、宋鸥、李娇云、钟志平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宋飞、冯晓鸿、宋宇轩、翔宇投资、冯晓华、徐尚武、孙永政、刘士民、宋鸥、李娇云、钟志平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不得进行股份减持。承诺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冯晓鸿、宋宇轩及翔宇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票,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公司第四大股东浩银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企业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用于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每12个月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回购的方式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③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④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将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冯晓鸿、宋宇轩、翔宇投资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增持公司股票;增持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每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前述股东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②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宋飞、冯晓鸿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增持公司股票;增持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③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翔宇投资、宋飞、冯晓鸿、宋宇轩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发行人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将督促公司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保荐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将依生效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人/本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公司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相关法人的承诺均已履行了决策程序, 自然人的承诺均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 施及时有效。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披露。公司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所披露的2016年前三季度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阅。本公司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销售情况正常;公司税收政策亦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基于2016年1-9月已经实现的经营业绩,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变动趋势的判断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预计公司2016年度主营产品、客户群体及原材料供应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情况将保持稳定。预计公司2016年10-12月营业收入区间9,578万元至9,67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1,859万元至1,879万元,预计公司2016年1-12月营业收入区间为38,988万元至39,088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在23.14%至23.46%之间;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7,600万元至7,62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在50.81%至51.20%之间。本次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68号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20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月20日

(三)股票简称:艾迪精密

(四)股票代码:60363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7,6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4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4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中文名称: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antai Eddie Precision Machinery Co., Ltd.

注册资本:13,200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宋飞

住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89号

经营范围: 研究、开发、生产伺服液压技术及相关产品、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并销售上述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从事液压技术的研究及液压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液压破拆属具和液压件等液压产品。

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电话:0535-6392630

传真:0535-6934339

电子邮箱:securities@cceddie.com

董事会秘书:李娇云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任期起止日期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冯晓鸿、宋宇轩及翔宇投资,合计持有发行人11,00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83.33%。其中,翔宇投资成立于2011年11月15日,注册资本1,020万元,宋飞持有该公司100.00%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宋飞家族,包括宋飞、冯晓鸿和宋宇轩,其中宋飞与冯晓鸿为夫妻关系,宋宇轩为宋飞、冯晓鸿夫妇的儿子。本次发行前,宋飞通过翔宇投资持有发行人25.00%股权,冯晓鸿和宋宇轩分别持有发行人33.33%和25.00%股权。

宋飞,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519660912****,住址为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花园22号楼2单元3号,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冯晓鸿(英文名:XIAOHONG FENG),女,加拿大国籍,1968年出生,证件号码GK55****,住址为加拿大多伦多,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宋宇轩(英文名:YUXUAN SONG),男,加拿大国籍,1994年出生,证件号码GK56****,住址为加拿大多伦多。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4,400万股,若全额发行,本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人数为46403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4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6.5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4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3,9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6,706股,包销比例为0.20%。

发行市盈率:22.98倍(每股收益按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8,952.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月17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4040002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4,322.40万元,每股发行费用0.98元,明细如下:

(七)募集资金净额:24,629.6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03元/股(按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29元/股(按本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3年至2016年1-6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于公告中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瑞华审字[2016]44040004号)。2015年第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

(一)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相关财务指标按照本次发行前的股本计算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主要财务数据,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2016年9月末总资产和净资产均较2015 年末有所增长,流动负债较2015年末增长40.43%,主要为公司短期借款较2015年末增长2,400万元,增幅54.55%。2016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9,289.8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89%,净利润5,741.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7.84%,公司净利润的提升主要由于高毛利率产品高端液压件和重型破碎锤的销售收入快速上升,2016年1-9月公司综合毛利率为42.02%较2015年1-9月提升6.7个百分点。经营性净现金流较去年同期增长36.68%。2016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降低4,292.76万元,降幅48.69%;其中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297.68万元,由于公司产能增加以及原材料备货的提升,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增加5,590.44万元。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销售情况正常;公司税收政策亦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预计2016年公司经营情况

基于2016年1-9月已经实现的经营业绩,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变动趋势的判断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预计公司2016年度主营产品、客户群体及原材料供应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情况将保持稳定。预计公司2016年10-12月营业收入区间9,578万元至9,67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1,859万元至1,879万元,预计公司2016年1-12月营业收入区间为38,988万元至39,088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在23.14%至23.46%之间;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7,600万元至7,62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在50.81%至51.20%之间。本次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客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及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

开户银行已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生效前,未获得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将不接受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一)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39210104008039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投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军、刘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原告方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0602082920041906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投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军、刘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原告方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发行人、保荐机构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590211281080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投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军、刘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原告方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刘军、刘晴

联系人:刘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8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