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号文批准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4日生效。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今,基金管理人一直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修改《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本公司将根据对本基金合同的修改,相应修改《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并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之后将在定期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符合《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本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
3、修改后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2017年1月23日起执行。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9日
附件: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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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5]161号文批准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05年11月10日生效。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今,基金管理人一直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修改《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本公司将根据对本基金合同的修改,相应修改《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并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之后将在定期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符合《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本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
3、修改后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2017年1月23日起执行。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9日
附件: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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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金额下限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1月23日起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现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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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内容
自2017年1月23日起,投资者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旗下上述适用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0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调整为1份,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原最低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金额、追加申购金额小于或等于前述金额的,不再调整。
三、重要提示
1、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公司旗下上述适用基金的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2、投资者在本公司销售机构办理上述适用基金相关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应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也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010-66555662)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 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