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17- 003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 1月1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并于2017年1月19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傅明康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询。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60,693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营运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29,000万元向公司补充日常营运资金。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关于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补充营运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公告》。
4、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提供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0万元的资金拆借业务,专项用于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关于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的公告》。
5、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会议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 20日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17- 004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7 年1月 13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并于2017年1月19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建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方式来实施募集资金的投入,符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安排,有利于稳步推进募集资金项目,增强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增资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日星铸业进行增资。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营运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的情况下,通过补充营运资金的方式来实施募集资金的投入,符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安排,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补充营运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补充营运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3、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适时提供资金拆借,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支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报备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公司监事会
2017年1月 20 日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17- 005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拟修改《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拟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1月 20 日
证券代码:603218 股票简称:日月股份 编号:2017-006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全资
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资标的公司名称: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星铸业”)。
● 增资金额: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 60,693万元对日星铸业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用于年产10万吨大型铸件精加工建设项目。
● 本次增资事宜已经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增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61 号)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3.90元,共计募集资金 97,9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9,69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95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4,100 万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开展;募集资金到位后,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仍存在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或通过银行借款予以解决。
其中,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中“年产10万吨大型铸件精加工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日星铸业,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以增资的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全资子公司日星铸业。
三、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日星铸业
名称: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象山县黄避岙乡大林
法定代表人:傅明康
成立日期:2005 年 1 月 24日
注册资本:25,000 万元
实收资本:25,000 万元
经营范围:钢铁铸件、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增资前后,公司均持有日星铸业 100%的股权。
四、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60,693万元对日星铸业进行增资,其中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万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日星铸业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35,000万元,日星铸业仍为公司持股 100%的全资全资子公司。
公司对全资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增资的审议程序
2016 年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案。其中,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中“年产10万吨大型铸件精加工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全资子公司日星铸业,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增资的形式将该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投入日星铸业。同时,该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2017 年1 月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六、专项意见
(一)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日星铸业增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日星铸业增资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增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也不存在占用公司自有资金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60,693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日星铸业进行增资。
4、本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日星铸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方式来实施募集资金的投入,符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安排,有利于稳步推进募集资金项目,增强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增资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日星铸业进行增资。
(三) 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结合全资全资子公司日星铸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适时提供资金拆借,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支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国信证券对本次公司向全资全资子公司日星铸业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之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1月 20 日
证券代码:603218 股票简称:日月股份 编号:2017-007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
营运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补充营运资金标的公司名称: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补充营运资金金额: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29,000万元补充公司日常营运资金
● 本次补充营运资金事宜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补充营运资金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61 号)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3.90元,共计募集资金 97,9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9,69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95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4,100 万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开展;募集资金到位后,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仍存在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或通过银行借款予以解决。
三、本次补充营运资金的基本情况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中“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自身,发行人履行完毕必要的审议程序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本项目对应的计人民币29,000万元自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结算户,用于日常公司营运。
公司本次补充营运资金是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补充营运资金的审议程序
2016 年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案。其中,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中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履行完毕必要的审议程序后将该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转入用于公司日常营运。同时,该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2017 年1 月 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营运资金的议案》。
六、专项意见
(一)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公司补充营运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营运资金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补充营运资金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也不存在占用公司自有资金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29,000万元向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营运资金。
4、本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营运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的情况下,通过补充营运资金的方式来实施募集资金的投入,符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安排,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补充营运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补充营运资金。
(三) 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结合全资子公司日星铸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适时提供资金拆借,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支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国信证券对本次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日星铸业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公司补充营运资金之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1月 20 日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8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全资子公司提供
资金拆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 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的议案》,决议同意公司以提供资金拆借方式来满足全资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拆借资金余额控制在人民币40,000万元额度以内,拆借资金利率参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优惠10%计算。在额度范围内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全资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资金需求的时点发放,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资金利息,该资金专项用于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该事项须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的基本情况
1、资金拆借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象山县黄避岙乡大林
法定代表人:傅明康
成立日期:2005 年 1 月 24日
注册资本:25,000 万元
实收资本:25,000 万元
经营范围:钢铁铸件、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日星铸业 100%的股权。
2、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公司在开展具体资金拆借行为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3、资金拆借的额度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日星铸业提供的资金拆借额度为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4、资金拆借的利率及计息方式
拆借资金利率参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优惠10%计算。在额度范围内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资金需求的时点发放,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资金利息。
5、实施方式
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资金拆借的具体事宜,具体资金拆借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授权期限自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一年。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向全资子公司适时提供资金拆借,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支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资金风险及风险控制
针对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公司拟定如下措施:
1、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资金拆借后的使用及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资金风险;
2、公司审计部为资金拆借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资金拆借业务进行审计和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资金拆借的使用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专项意见
(一)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适时提供资金拆借,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支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人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提供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0万元的资金拆借业务。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本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适时提供资金拆借,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支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 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结合全资全资子公司日星铸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适时提供资金拆借,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支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国信证券对本次公司向全资全资子公司日星铸业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1月 20 日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9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2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2月13日 9点 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南村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2月13日
至2017年2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2017年1月2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同时持有本公司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同时持有多只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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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 拟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理人凭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帐户卡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2)拟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南村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烨
传真:0574-55007008
电话:0574-55007043
邮政编码:315113
3、登记时间
2017年 2 月 9 日—12日 上午 7:30 至 11:00;下午 12:00 至 16:30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而影响到正常投票,后续进程则按照当日通知或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2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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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