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2银轮债"2017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002126 股票简称:银轮股份 编号:2017-003
债券代码:112150 债券简称:12银轮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2银轮债"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1月26日,凡在2017年1月2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1月2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2月3日支付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银轮债(112150)
3、发行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9%,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3年1月29日
9、付息日: 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 月2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 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1、担保情况:浙江银轮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本期债券发行首日至本期债券到期日后六个月止。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发行价格:100元。
16、年付息次数:1次。
17、每张派息额:5.89元(含税)。
18、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89%。
19、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1月29日。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银轮债”的票面利率为5.89%,每1手 “12银轮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1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01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26日
2、本次除息日:2017年2月3日
3、本次付息日:2017年2月3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银轮债”持有人。2017年1月26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1月2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咨询机构: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地址: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8号
3、邮编:317200
4、联系人:陈敏、胡伟杰
5、咨询电话:0576-83938250
6、传真:0576-83938806
八、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天台县始丰东路8号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0576-83938250
传真:0576-8393880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人:张彩虹
联系电话:010-56800319
传真:010-66018035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