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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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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39 证券简称:浙江仙通 公告编号:2017-019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747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56.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1.8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金额492,710,4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46,290,16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与2016年12月28日出具会师报字[2016]第610954号《验资报告》并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与浙江仙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300万米橡胶汽车密封件扩产项目及年产1300万米汽车塑胶密封件扩产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7051129201311555,截至2017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2300万米橡胶汽车密封件扩产项目及年产1300万米汽车塑胶密封件扩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康、崔海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七、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