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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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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7-临004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月13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董事,2017年1月20日上午11:00分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公司董事会成员在充分了解所审议事项的前提下,对审议事项逐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如下事项:

1、关于调整公司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二期)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二期)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基础资产为公司依据特定高压供用电协议对特定用电客户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特定月份产生的、并对其抄表确认的应收账款及其从权利。

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7.7亿元(含7.7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人民币6.3亿元(含6.3亿元),次优级(中间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人民币0.4亿元(含0.4亿元),由公司全额认购。本次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同意专项计划的主要交易要素设计,并同意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承诺进行差额补足、履行票据现金流支持义务。

上述方案要点仅为本专项计划草案内容,具体方案以本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确定的内容为准。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该项目,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条件、政策环境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专项计划方案进行调整;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依据市场变化或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或建议,在前述方案要点的范畴内,与专项计划管理人共同协商确定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范围、募集资金具体数额、各项承诺的具体操作机制等),或适当调整资产证券化具体方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需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公司拟向招商银行申请2亿元银行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申请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

此事项的有效期限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公司房屋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易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本公司坐落在石河子乡山丹湖村三栋闲置建筑物出租给天富易通,出租面积为10208.7㎡,其中:食堂1575㎡,办公楼5060.14㎡,宿舍3573.56㎡。租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金标准为256万元/年。具体请详见《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公司房屋的公告》。

此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赵磊先生、刘伟先生、秦江先生、陈军民先生、程伟东先生回避了表决。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将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和公开披露独立意见。

(四)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同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事由,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关于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17年2月7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关于公司应收帐款资产证券化(二期)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7-临005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月13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监事,2017年1月20日上午11:00分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在充分了解所审议事项的前提下,对审议事项逐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经过与会监事认真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如下事项:

1、关于调整公司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二期)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二期)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基础资产为公司依据特定高压供用电协议对特定用电客户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特定月份产生的、并对其抄表确认的应收账款及其从权利。

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7.7亿元(含7.7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人民币6.3亿元(含6.3亿元),次优级(中间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人民币0.4亿元(含0.4亿元),由公司全额认购。本次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同意专项计划的主要交易要素设计,并同意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承诺进行差额补足、履行票据现金流支持义务。

上述方案要点仅为本专项计划草案内容,具体方案以本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确定的内容为准。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该项目,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条件、政策环境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专项计划方案进行调整;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依据市场变化或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或建议,在前述方案要点的范畴内,与专项计划管理人共同协商确定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范围、募集资金具体数额、各项承诺的具体操作机制等),或适当调整资产证券化具体方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需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公司拟向招商银行申请2亿元银行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申请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

此事项的有效期限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公司房屋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易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本公司坐落在石河子乡山丹湖村三栋闲置建筑物出租给天富易通,出租面积为10208.7㎡,其中:食堂1575㎡,办公楼5060.14㎡,宿舍3573.56㎡。租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金标准为256万元/年。具体请详见《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公司房屋的公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将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和公开披露独立意见。

(四)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同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事由,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关于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17年2月7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关于公司应收帐款资产证券化(二期)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7-临006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租赁公司房屋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的内容: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易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本公司坐落在石河子乡山丹湖村三栋建筑物出租给天富易通,出租面积为10208.7㎡,其中:食堂1575㎡,办公楼5060.14㎡,宿舍3573.56㎡。租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金标准为256万元/年。

●天富易通为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集团”)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此项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赵磊先生、刘伟先生、秦江先生、陈军民先生、程伟东先生回避了此议案的表决。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天富易通未发生关联租赁。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天富易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本公司坐落在石河子乡山丹湖村三栋建筑物出租给天富易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7年1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公司房屋的议案”,关联董事赵磊先生、刘伟先生、秦江先生、陈军民先生、程伟东先生回避了此议案的表决。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租出资产类的关联交易未存在达到3,000万元,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情况。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人基本情况

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工业园区506号小区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荣江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主营业务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建筑材料、钢材、铜材、铝材、锌锭、铸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煤炭、焦炭、日用百货、汽车配件、润滑油的批发和零售;化肥销售;货运代理;货物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物流信息、货运信息、商务信息咨询;房屋、场地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业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天富易通总资产41,423,686.86元,净资产10,099,416.56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238,510,160.95元,净利润5,099,416.56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天富易通为公司控股股东天富集团的全

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出租公司坐落在石河子乡山丹湖村三栋建筑物,这三栋建筑物为公司原30万吨煤制甲醇项目办公用房,在该项目停止后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房屋面积共计10208.7㎡,其中:食堂1575㎡,办公楼5060.14㎡,宿舍3573.56㎡。租期五年,自 2017年 1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租金标准为256万元/年,五年租金共计1,280万元,租金每年一次性交纳。

2、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亦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本次关联交易租赁价格以市场价为定价依据,如该房屋租赁期满,如需继续租用,续租租金按照当时市场行情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处于闲置状态的房屋租赁给天富易通使用,能够提高公司资产的利用率,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17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公司房屋的议案”,关联董事赵磊先生、刘伟先生、秦江先生、陈军民先生、程伟东先生回避了此议案的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此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先全面了解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并对其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于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公司房屋的议案》全部内容进行了审核。

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此关联交易是出于公司合理的经营发展需要,合同条款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全面了解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公司房屋的议案》全部内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得到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本次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需要,需租赁我公司位于石河子乡山丹湖村的三栋建筑物,此关联交易是出于公司合理的经营发展需要,合同条款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关联交易的内容、审批程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六、附件

1、《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7-临007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将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和公开披露独立意见。

(四)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同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修订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和公开披露独立意见。

(四)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同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事由,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09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7-临008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2月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2月7日11点0分

召开地点: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2月7日

至2017年2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17年1月2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会议决议均于1月2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另需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代理人请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于2017年2月6 日上午 10:30-13:30、下午 16:00-18:30 到新疆石河子市北一东路2 号9 层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六、 其他事项

登记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一东路2号9 层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832002

联系电话:0993-2901128

传 真:0993-2904371

联 系 人:谢炜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2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