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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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17-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09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二十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20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13名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7名原告起诉公司,6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名自然人

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851762.4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377031.7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

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1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2016年7月27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1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华信资本《关于商请解除

<股权转让协议>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收到上海华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资本”)发来的《关于商请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10月31日,上海华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公司签署了《关于上海大智慧财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贵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大智慧财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我司。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现标的公司“数据源的独立授权”存在暂时无法排除的障碍,虽经过双方多次沟通,仍然无法在短时间内有效排除,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无法实现协议目的或双方预期的效果。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与贵司协商的情况,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第十条(终止与解除)第10.1(3)项约定,我司商请与贵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收到华信资本发来的《关于商请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函》后,将于近期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