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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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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0 证券简称:长生生物 公告编号:2017-008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俊芳女士。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月19日-2017年1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19日15:00至2017年1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越达路1615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4,598,5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04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4,576,6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04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598,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公司补选董事后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598,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晓杰女士、张晓林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选举陈晓杰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84,576,6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选举张晓林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84,576,6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石有明、王禹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