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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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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4版)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0日

股票代码:600804股票简称:鹏博士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O一七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鹏博士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

1、信息披露义务人概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京通灵通的股权关系图如下: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如下: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如下:

4、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上海秦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信息披露义务人概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秦砖的股权关系图如下: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如下: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如下:

4、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2010年11月,上海秦砖向北京通灵通借款37,016万元。上海秦砖借款后,基于自身判断,看好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分别于2010年11月4日、5日、8日利用借款自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鹏博士股票450万股、1885万股、1080万股,共计3,415万股,成交价格分别为每股11.060元、10.828元、10.629元。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五)规定“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如无相反证据,为一致行动人”,按照此规定,北京通灵通和上海秦砖构成一致行动人。

北京通灵通和上海秦砖除存在资金往来外,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无关联关系或控制关系,在行使股份表决权方面亦无任何协议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北京通灵通持有鹏博士股份5,921.9136万股,占鹏博士总股本的4.19%;上海秦砖持有鹏博士股份3,372.5171万股,占鹏博士总股本的2.38%。双方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鹏博士股份9,294.4307万股,占鹏博士总股本的6.57%。

第二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鹏博士的第二大股东,为支持鹏博士的可持续发展,拟通过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效满足鹏博士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有利于优化鹏博士的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鹏博士的总股本为1,414,061,819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后,鹏博士预计将新增股本302,571,860股(具体数额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最终确定),总股本增至1,716,633,679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变化情况如下:

注: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照发行上限数量302,571,860股及发行底价19.83元/股测算。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7年1月20日,鹏博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鹏博士拟向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2,571,860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不超过60亿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为19.83元/股,不低于鹏博士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鹏博士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鹏博士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2017年1月20日,北京通灵通与鹏博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

(二)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和认购款项支付等主要条款

1、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价格为19.8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2、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拟发行302,571,860股股份,拟募集资金不超过600,000万元,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甲方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双方同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151,285,930股股份,认购价款共计人民币300,000万元。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3、限售期限

认购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支付方式

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向乙方发出书面认股款缴纳通知,乙方在该缴款通知的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依法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协议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2)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本协议自以下任意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

(1)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2)本协议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3)如证券市场变化导致甲方对定价基准日等事项作出重大方案调整时,甲方董事会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4)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撤回申请材料;(5)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四)违约责任条款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按如下方式承担:

1、本协议已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情形的适用相关具体约定;

2、本协议未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情形的,违约方应全额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的任何责任和/或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导致本协议的缔约目的无法达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因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足额赔偿。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本合同要求交付认购款项。本协议成立后至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若乙方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全部生效条件满足后,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购价款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乙方本次认购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

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足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的任何责任和/或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但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不构成违约行为的除外。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发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1)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通过;或/和(2)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及/或豁免;或/和(3)如证券市场变化导致甲方对定价基准日等事项作出重大方案调整时,甲方董事会单方终止本合同,导致本次发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无法进行,不构成甲方违约。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履行完成下列审批程序:

1、鹏博士本次非公开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鹏博士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1、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鹏博士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北京基石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充分发挥合作方产业资源与优势,获取新的投资机会和利润增长点,由鹏博士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与北京基石创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京投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北京基石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其他计划或安排。若未来发生其他交易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之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附表

股票代码:600804股票简称:鹏博士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O一七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鹏博士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信息披露义务人概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鹏博实业的股权关系图如下: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如下: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如下:

4、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深圳市聚达苑投资有限公司

1、信息披露义务人概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聚达苑的股权关系图如下: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如下: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如下:

4、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深圳市鹏博利泰投资有限公司

1、信息披露义务人概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鹏博利泰的股权关系图如下: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如下: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如下:

4、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为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鹏博实业持有聚达苑57.14%的股权,为聚达苑的控股股东,鹏博实业与聚达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鹏博实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学林同时担任鹏博利泰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鹏博实业与鹏博利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鹏博实业持有鹏博士股份115,035,640股,占鹏博士总股本的8.14%;聚达苑持有鹏博士股份55,440,000股,占鹏博士总股本的3.92%;鹏博利泰持有鹏博士股份13,408,128股,占鹏博士总股本的0.95%。三方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鹏博士股份183,883,768股,占鹏博士总股本的13.00%。

第二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鹏博士的第一大股东,为支持鹏博士的可持续发展,拟通过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效满足鹏博士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有利于优化鹏博士的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体现了大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鹏博士的总股本为1,414,061,819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后,鹏博士预计将新增股本302,571,860股(具体数额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最终确定),总股本增至1,716,633,679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变化情况如下:

注: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照发行上限数量302,571,860股及发行底价19.83元/股测算。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7年1月20日,鹏博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鹏博士拟向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2,571,860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不超过60亿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为19.83元/股,不低于鹏博士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鹏博士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鹏博士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2017年1月20日,鹏博实业与鹏博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和认购款项支付等主要条款

1、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价格为19.8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2、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拟发行302,571,860股股份,拟募集资金不超过600,000万元,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甲方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双方同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151,285,930股股份,认购价款共计人民币300,000万元。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3、限售期限

认购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支付方式

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向乙方发出书面认股款缴纳通知,乙方在该缴款通知的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依法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协议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2)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本协议自以下任意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

(1)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2)本协议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3)如证券市场变化导致甲方对定价基准日等事项作出重大方案调整时,甲方董事会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4)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撤回申请材料;(5)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四)违约责任条款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按如下方式承担:

1、本协议已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情形的适用相关具体约定;

2、本协议未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情形的,违约方应全额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的任何责任和/或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导致本协议的缔约目的无法达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因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足额赔偿。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本合同要求交付认购款项。本协议成立后至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若乙方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全部生效条件满足后,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购价款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乙方本次认购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

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足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的任何责任和/或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但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不构成违约行为的除外。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发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1)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通过;或/和(2)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及/或豁免;或/和(3)如证券市场变化导致甲方对定价基准日等事项作出重大方案调整时,甲方董事会单方终止本合同,导致本次发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无法进行,不构成甲方违约。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履行完成下列审批程序:

1、鹏博士本次非公开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鹏博士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1、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鹏博士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北京基石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充分发挥合作方产业资源与优势,获取新的投资机会和利润增长点,由鹏博士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与北京基石创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京投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北京基石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其他计划或安排。若未来发生其他交易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持有的鹏博士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鹏博士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1)鹏博实业存在质押股份115,030,000股,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13%;

(2)聚达苑存在质押股份55,280,000股,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92%;

(3)鹏博利泰存在质押股份13,000,000股,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2%。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之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