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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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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综合楼12A06-08室)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股票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方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低于4,00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002%。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汇金联合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汇金联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汇金联合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汇金联合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汇金联合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若汇金联合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汇金联合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股东中金公信承诺:

1、自博天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中金公信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中金公信所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也不由博天环境回购中金公信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博天环境上市后6个月内如博天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中金公信持有博天环境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若中金公信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博天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中金公信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博天环境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博天环境所有。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笠钧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股权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四)通过汇金联合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少艮、缪冬塬、张蕾、窦维东、薛立勇、李璐、蒋玮、高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股权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五)通过中金公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何杉、方宇承诺:

1、自博天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也不由博天环境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博天环境上市后6个月内如博天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博天环境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博天环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博天环境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

4、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股权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其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博天环境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博天环境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博天环境所有。

(六)公司股东复星创富做出如下承诺:

1、自博天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复星创富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复星创富所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也不由博天环境回购复星创富所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

2、如在复星创富增资入股之日起12个月内博天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复星创富于增资入股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复星创富所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也不由博天环境回购复星创富所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

3、若复星创富未履行上述承诺,复星创富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公司其余股东均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二)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控股股东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可选择与控股股东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控股股东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发行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或实施过程中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对控股股东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对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年度及以后年度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五)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汇金联合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的股价稳定,特别作出如下承诺:汇金联合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和责任;汇金联合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汇金联合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2、发行人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的股价稳定,特别作出如下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相关方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扣留其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分得的现金分红或应领取的薪酬,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为止。

3、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的股价稳定,特别作出如下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该年度及以后年度薪酬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关联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一)控股股东—汇金联合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汇金联合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以实现和确保汇金联合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汇金联合具有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的意向。

2、在汇金联合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汇金联合将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具体减持计划为:(1)自汇金联合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汇金联合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2)自汇金联合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至24个月期间,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汇金联合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3)汇金联合在此期间的减持价格将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若汇金联合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4、若汇金联合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除公司控股股东汇金联合外,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国投创新、复星创富、鑫发汇泽、京都汇能和新疆高利。

国投创新、鑫发汇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如下:

1、在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公司股价情况,减持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具体减持计划为:(1)自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额度将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2)自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至24个月期间,减持额度将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3)在此期间的减持价格将均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2、若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复星创富、京都汇能、新疆高利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如下:

1、在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公司股价情况,减持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具体减持计划为:自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额度将不超过届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本公司在此期间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2、若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汇金联合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促成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公司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等收入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承诺:如因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中信建投将与公司及其相关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康达承诺:康达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康达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康达存在过错,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康达的具体过错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瑞华承诺:瑞华已对出具的报告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瑞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瑞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经会计师审计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2,011.09万元。经本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如因国家财务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整后的数额为准。

七、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比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工业与能源和城市水环境领域的大型企业、政府下属水务运营机构或者公司。近年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行业规划和政策,为工业与能源和城市水环境提供良好的市场机遇。但上述行业容易受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或国家对上述行业的指导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工业与能源、城市水环境行业的大型企业、政府下属水务运营机构或者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来源于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0.20%、65.05%、 56.74%和52.02%,工业与能源和城市水环境项目投资金额大等行业特点导致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如果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所处的行业或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将有可能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回收产生不利影响。

(三)资金不足风险

公司处于快速成长期,营业收入从2013年的93,390.01万元增长至2015的199,107.42万元,年复合增长率为45.98%,主要服务和产品为水环境解决方案、水务投资运营、水处理装备制造和销售,多以EPC、BOT等形式进行,且项目规模大、周期长,对资金需求较高,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033.81万元、2,553.63万元、-43,916.74万元和-37,039.82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中标未履行完的合同金额为38.66亿元,但公司现阶段融资能力对公司快速发展造成一定制约,使得公司面临资金不足的风险。

宏观经济下行使客户支付能力下降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减少。公司下游客户中的工业与能源领域的大型企业,受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等因素的影响相对较大,工业与能源领域客户的支付能力下降,使得公司应收账款及占收入比重上涨较快,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应收账款占收入比重分别为19.41%、30.66%、41.11%、101.61%,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占比分别为53.53%、67.63%、57.14%、143.35%,尽管公司的应收账款占收入比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但由于应收账款总额较高,公司仍存在一定的回收风险。

BOT项目的增多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减少。发行人自行提供BOT项目的建造服务,且BOT项目公司主要为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BOT项目公司向发行人支付的建造期支出,在合并报表时予以抵消,无法增加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BOT项目的建造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95%、8.84%、27.39%、20.71%,2015年和2016年1-6月占比上升显著,使得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减少。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支出较多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增加。公司开展的BOT项目金额较大,需要按照合同的一定比例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在项目招投标结束后退还给公司,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随着项目的推进逐步退还给公司或者转为公司的进度款,2016年6月30日,公司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均为保证金,合计6,830万元,该部分资金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产生一定影响。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经营情况及2016年度业绩预测

公司已在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部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 年 6月 30 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016 年 1-9月财务报表的相关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2016 年 1-9月合并及母公司未经审计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审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公司2016 年 1-9月合并及母公司未经审计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 年 6月 30 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期间,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经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预计 2016 年度营业收入约为20亿元至25亿元,预计 2016 年度营业收入相比上年的上升幅度将在0 %~26%之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3亿元至1.55亿元,相比上年的上升幅度将在 3%~23%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28亿元至1.49亿元,相比上年的上升幅度将在2%~18%之间。(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是由博天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2012年10月28日,博天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博天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日博天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根据股东会决议,博天有限以截至2012年9月30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179,836,234.47元,按1:0.6756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股本总额为12,150万股,剩余净资产值58,336,234.47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096139)。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的发起人为博天环境整体变更设立前的全体股东,包括汇金联合、国投创新、鑫发汇泽、京都汇能、中金公信和泰来投资。

本公司由博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承继了博天有限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及相关业务,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水环境解决方案(工程总承包)的综合服务。公司改制设立前后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均未发生变化。

三、有关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低于4,00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002%(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有关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的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假定公司本次发行4,001万新股,则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发行人无自然人股东、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及外资股东。

赵笠钧持有公司股东汇金联合56.26%股份,为其实际控制人;同时,赵笠钧还是公司股东中金公信最大出资人。除此之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及行业竞争情况

(一)主营业务

博天环境定位于水业关联的多元化战略,致力于成为领先的水生态环境综合服务商,公司在工业与能源水系统、城市水环境、生态修复和土壤修复等领域提供检测监测、咨询设计、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核心设备制造、投资运营等一体化的解决方案,基于在工业与能源水系统和城市水环境领域奠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地位,通过前瞻性的技术储备和典范业绩的建立,进一步确立了在流域治理、黑臭水体治理、土壤修复等生态环境领域的竞争优势。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公司为客户提供水生态环境治理的综合服务,主要分为水环境解决方案(工程总承包)、水处理装备和水务投资运营管理,公司主要服务和产品的用途如下:

1、水环境解决方案(工程总承包)

水环境解决方案(工程总承包)主要以工程服务和专业承包的方式开展。工程服务指受客户委托,承担环保水处理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集成、建造安装等全过程服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负全部责任。专业承包指提供上述业务的部分服务,并对该部分服务承担相应责任。

(1)方案设计(Engineering,简称“E”):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主要为客户的项目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包括总系统图、工艺、电气、电控、安全等各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是设备选择、项目建造的指导文件和技术依据。

(2)系统集成(Procurement,简称“P”):根据方案设计的要求,为客户提供水处理系统集成,包括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电气系统集成。为提高系统集成的综合性能及可靠性,并使其适应客户水处理运行的特点,关键的水处理设备核心部件需由公司根据方案设计要求向设备制造商定制采购,公司根据水质条件、客户的要求及现场标定,设计工艺流程及设备方案,包括水处理系统的整体结构形式、系统布置方式、系统的结构尺寸、系统运行的形式、系统的处理模式、设备的整体运行要求等。设备供应商根据公司的要求进行结构和强度计算等详细设计,并完成相关制造工作。

(3)建造安装(Construction,简称“C”):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整套水处理系统相关的土建建设、施工安装总承包,公司均采取分包方式,将承包的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公司负责,由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2、水处理装备制造

公司的水处理装备制造主要分为水处理设备生产、膜材料和膜组器生产。

公司设立普世圣华,致力于水生态修复类环保设备、药剂及微生物菌剂的研发、生产、制造和销售,主要提供曝气器系列产品、纤维滤布滤池、高密度澄清池等设备和环境修复药剂及微生物菌剂、载体固化微生物、水质原位修复魔船、复合生态浮岛等水生态修复类产品,提供黑臭水体治理、河湖水质提标和水生态系统恢复等技术服务。

公司设立中环膜,为客户提供分离膜产品、膜集成装备和膜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公司膜及膜组器已成功应用于工业与园区、城市水环境等领域。

3、水务投资运营管理

公司设立博华水务,利用公司在技术、建造与运营管理方面的优势,定位于园区集中施治、区域流域治理及市政水系统设施,通过BOT、TOT、ROT、O&M等方式投资运营与管理,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

4、产品及服务的延伸

公司基于水业关联的多元化战略,进一步对水生态环境服务的产业链进行了延伸:

智能家用净水终端业务将公司的业务领域进一步扩展至终端消费者。随着消费者日益注重个人健康与生活品质,以智能净水终端为代表的家庭环境健康产品的市场空间广阔。公司凭借水处理领域二十年的专业经验和数据积累,推出“净水产品+运维服务+数据平台”的业务模式,打造家庭环境健康产品体系。

智慧环境监测检测服务将成为公司未来带动其他业务的入口。公司设立博慧科技,主要致力于为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环境检测和在线环境监测服务,并以此为基础带动公司上下游产业链为客户提供相关环境问题的一站式服务。

(三)发行人的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的销售主要通过投标来实现。公司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市场营销网络,在全国设立了75个分、子公司,负责长期深入跟踪区域内的项目信息,采用“区域深耕”与“集团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项目按项目制最快调动优质资源,参与项目投标。

(四)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水环境解决方案(工程总承包)主要承接污水处理等总承包工程,主要是公司依据设计方案,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建筑安装公司,依据设计和工艺流程定制或采购相应的专业设备,因此该板块的采购内容为土建安装、电仪、自控仪器和工艺设备。

水处理装备板块主要是普世圣华和中环膜,公司采购化工材料,设备加工材料和机械电气。

水务投资运营主要运营污水处理厂,公司采购的主要是消毒药剂、净化药剂、电力。

博乐宝主要生产智能净水终端,公司负责设计其产品外观及工艺,选择产品零配件的规格型号,设计内部管线布局,主要原材料滤芯和泵均由博乐宝选定,并由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加工和组装。

(五)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我国水生态环境服务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子行业和细分市场众多,造成参与竞争的企业数量众多,但普遍规模偏小、市场集中度不高。大多数企业受技术和资金实力的制约,只能从事技术含量较低、投资规模较小的水生态环境服务业务,竞争力较弱。而大型水生态环境综合服务项目具有固定资产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水处理工艺复杂等特点,项目业主在招标时一般都要求服务商具有较高等级的资质,并设定可考业绩经验、资本实力等一系列门槛,因而能够参与大型水生态环境综合服务项目角逐的主体较少。

受水生态环境服务领域的机会牵引,加之大型基建工程公司、钢铁企业等由于所处的传统行业受到经济转型的影响巨大,纷纷进入水生态等环境服务领域,大型国有企业凭借资本优势强势进入,加剧了环保行业的竞争格局,也加快了环保行业的整合力度。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市场竞争地位

公司一直以来重视资质建设,立足于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的业务需求,建立了齐备完善的资质体系,拥有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奠定了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优势。

经过在水处理行业逾20年的耕耘,公司在水处理行业,特别是大型工业项目、工业园区等涉及复杂水系统的处理领域,建立了坚实的能力和领先的市场地位。

公司是我国较早从事工业与能源水处理的公司之一,也是目前国内少数几家能够进行复杂工业与能源水系统综合服务的企业。根据中国水网2013年8月出具的《中国能源化工废水处理行业分析报告》,其调研的百亿元以上的18个能源化工废水处理项目,分别由6家环境企业承接,公司承接了其中的7个EPC项目,数量排名第一。2012年中国企业500强榜单前200名的能源化工类企业共计26家,公司服务的客户有8家,客户覆盖率为31%,在同类企业中最高。凭借多年的技术积累,公司为多个大型工业标杆项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工业园区提供了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和运营服务。

公司连续被评为“工业与园区水处理年度标杆企业”、“十大水业优秀工程公司”、“水务旗舰企业”、“最具成长力水业品牌”、“中国优秀创新企业”等,并获得“水环境综合服务贡献奖”、“工程实践典范奖”、“技术升级典范奖”、“环境企业竞争力大奖”等荣誉和奖项。2015年12月,公司董事长赵笠钧先生当选为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第四届会长,公司成为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会长单位。

五、与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土地使用权

公司(含子公司)目前拥有9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物

1、公司拥有的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含子公司)现自有生产经营用房屋3处。

2、公司租用的办公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含分、子公司)共租用办公用途房产54处,租赁房产面积共为26,311.14㎡,其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租赁房产6处,涉及租赁面积为1,433.65㎡。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租赁房产占发行人总租赁房产面积的比重较小,且均为办公场所用途,较为容易找到替代租赁物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含子公司)拥有121项专利。

(四)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含子公司)拥有235项商标。

(五)特许经营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含子公司)共获得22项特许经营权,所有项目履约正常,保持持续生产经营。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汇金联合持有公司41.1803%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赵笠钧持有汇金联合的股权为56.26%,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汇金联合的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投资管理;汇金联合目前除持有公司股权外,还持有汇禾生态农业(北京)有限公司100%股权,该公司从事食品、蔬菜的销售业务;汇禾农业下属全资子公司汇禾酒庄,从事葡萄种植。汇金联合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笠钧控制发行人及汇金联合,且为中金公信的最大出资人。报告期内曾控制的其他企业有瑞华BVI(已注销)及瑞华水务(已注销)。除此之外,无其他对外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情况具体如下:

注:关键管理人员指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独立董事。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与广汉水务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具体如下:

因四川沃尔森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森”)提供的部分设备未能验收,广汉水务尚有余款未向其支付。2009年3月,沃尔森的债权人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请求被告广汉水务及股东博天环境承担拖欠设备款项的偿还义务,将沃尔森、该总承包商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列为案件的第三人。2013年6月,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147号判决书,公司代广汉水务向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49.602万元。截至2016年6月30日,广汉水务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2)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注1:该笔借款为信托借款,资金来源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下的“中信-中关村担保-北京中小企业发展信托基金01期”项下的信托资金;2015年6月18日,中信信托将该笔信托贷款债权转让给北京银行,债权人变更为北京银行。

注2:该笔借款为信托借款,资金来源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下的“中信-中关村担保-北京中小企业发展信托基金01期”项下的信托资金;2015年6月26日,中信信托将该笔信托贷款债权转让给北京银行,债权人变更为北京银行。

(3)中环膜与博通技术之间的关联交易

①中环膜向博通技术租赁房屋

2015年7月17日,中环膜与博通技术签署租赁合同,中环膜将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办公楼三层及实验楼共计1,360㎡出租给博通技术,租赁期限3年,租赁价格为办公楼2.5元/天/㎡、实验楼2.0元/天/㎡,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截至2015年底博通技术向中环膜支付当期租金102.42万元。

②中环膜向博通技术销售设备

2015年9月2日,博通技术与中环膜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博通技术向中环膜采购纯水设备,采购金额共计25万元。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值作为定价依据。

2016年2月,黑龙江国中水务向博元设备、AQP转让其持有的博通技术20%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博通技术成为博天环境控股子公司。

(4)博天环境与国润环境之间的业务往来

2014年5月,国润环境因承接项目向公司预付600万元用以订购项目所需水处理设备。因国润环境未承接到相关项目,经双方协商终止了原设备采购合同。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将该笔预付款退还给国润环境。

2016年3月,国润环境全资子公司内江川水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川水投”)与博天环境签署《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PPP)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委托博天环境负责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PPP)项目的建设和为运营提供支持等工作,主要包括组建施工项目部、完成土建施工、材料与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等;合同总金额为91,470,000元。

2016年3月,国润环境全资子公司遂宁川水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川水投”)与博天环境签署《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污水处理厂(PPP)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委托博天环境负责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建设和为运营提供支持等工作,主要包括组建施工项目部、完成土建施工、材料与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等;合同采用单价承包的合同形式,总金额由单价措施总工程量与对应单价共同确定。

(5)博天环境与北排博创之间的业务往来

2016年6月,北排博创与博天环境签署《海口市福创溪—大排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北排博创委托博天环境负责海口市福创溪—大排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总金额为251,462,900元。

(6)博乐宝与宁夏博乐宝之间的业务往来

2016年4月,博乐宝与宁夏博乐宝签署了《经销协议》,博乐宝同意授权宁夏博乐宝为经销商,于合同有效期内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在宁夏区域销售包括净水器(主产品)、即热式管线机、前置、手环(关联产品)、滤芯等在内的博乐宝品牌产品。截至2016年6月30日,博乐宝对宁夏博乐宝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7.5万元。

(三)参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的交易(下转32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