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094 证券简称:青岛金王 公告编号:2017-003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股份转让概述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岛金王”)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美”)的通知,佳和美于2017年1月22日与珠海新能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能联合”)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佳和美所持有的公司2,000万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新能联合,转让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016%。新能联合为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产投”)旗下有限合伙企业,本次协议转让前,中植产投通过华夏基金-浦发银行-华夏基金-中植产投-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8,237,9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837%;通过金鹰基金-浦发银行-金鹰中植产投定增8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4,642,5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06%。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股份转让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股份转让变动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后,佳和美持有公司19,065,6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539%;新能联合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公司32,880,5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160%。
内容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249-253号东宁大厦18楼1801-3室
注册资本:31216000元港币
董事:姜希田
注册号码:34482638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对外投资 、咨询业务。
经营期限:无
股东名称:多纳尔德、维克多·帕米顿、陈索斌
通讯地址: 香港中环德辅道249-253号东宁大厦18楼1801-3室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或主要负责人
佳和美主要负责人为姜希田。
姜希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702031943********,居住地为北京,没有在上市公司任职及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珠海新能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中植产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卢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4003455685742
注册资本:10亿元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837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期限:2015年07月15日至2065年07月14日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会务策划;展览展示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项目除外,限制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通讯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837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全体合伙人名称及出资情况如下: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
新能联合主要负责人为卢涛。
卢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1201031983********,长期居住地为北京,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庆市鑫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并在上述企业的附属企业内任职。
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1、股份转让方: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股份受让方:珠海新能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转让标的
双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由转让方将其直接持有的青岛金王无限售流通股20,000,000股(占青岛金王股份总额377,245,234股的5.3%)转让给受让方。
(三)转让价款
经双方协商,并参考标的股份当前的市场交易价格,一致同意本协议所述股份的转让价格为32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6.4亿元。
(四)转让价款支付
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对价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
1、首期支付:本协议生效后五(5)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3亿元;
2、第二期支付:本协议生效后十五(15)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2亿元;
3、第三期支付: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六十(60)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将全部剩余价款1.4亿元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五)股权过户
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协议转让股份方案,并且最迟应在协议生效后三十(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但因政府部门审批造成的延误除外
(六)违约责任
1、受让方迟延支付到期应支付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个交易日,应按照迟延支付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七)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曾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佳和美为公司第二大股东,2006年12月份公司上市时其曾承诺其所持有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此项承诺已经于2009年12月份到期。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佳和美未有需要履行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六、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拟通过协议转让的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将于相关各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协议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岛金王
证券代码:002094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新能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837
通讯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837
联系电话:010-59073518
签署日期: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编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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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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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全体合伙人名称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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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为卢涛。
卢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1201031983XXXXXXXX,长期居住地为北京,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庆市鑫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并在上述企业的附属企业内任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 持股目的
(一)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青岛金王股份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持续看好上市公司的后续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增强青岛金王的行业地位,提高其业务规模及未来的盈利能力。
(二)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直接及间接持有青岛金王32,880,551股,占青岛金王股份总额377,245,234股的约8.716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增持青岛金王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佳和美持有的青岛金王共计2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约占青岛金王总股份的5.3016%,转让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6.4亿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方通过资管计划持有青岛金王12,880,551股股份,持股比例约为3.414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持有青岛金王32,880,551股股份,持股比例约为8.716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佳和美约定,本次交易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对价:
1、 首期支付:《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五(5)个交易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佳和美指定账户支付3亿元;
2、 第二期支付:《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十五(15)个交易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佳和美指定账户支付2亿元;
3、 第三期支付: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六十(60)个交易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全部剩余价款1.4亿元划转至佳和美指定账户。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7年1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佳和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的签署已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决策流程。
本次协议转让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四、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2017年1月22日)前6个月内未交易本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 备查文件
本权益变动报告中有备查文件列示如下,备置地点在珠海新能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住所:
1、珠海新能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2、珠海新能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佳和美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珠海新能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珠海新能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卢涛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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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新能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授权代表: 卢涛
日期:2017年1月22日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岛金王
证券代码:002094
信息披露义务人: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249-253号东宁大厦18楼1801-3室
联系电话:00852-21581826
签署日期: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编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金王 指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佳和美 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能联合 珠海新能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报告书 指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249-253号东宁大厦18楼1801-3室
注册资本:31216000元港币
董事:姜希田
注册号码:34482638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对外投资 、咨询业务。
经营期限:无
股东名称:多纳尔德、维克多·帕米顿、陈索斌
通讯地址: 香港中环德辅道249-253号东宁大厦18楼1801-3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或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为姜希田。
姜希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702031943********,居住地为北京,没有在上市公司任职及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二、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青岛金王19,065,603 股,占青岛金王股份总额377,245,234股的 5.0539%。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权益变动方式
(一)前次权益变动情况简介
2016年6月15日,公司发布佳和美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公司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股份总数增至377,245,234 股,导致佳和美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 10.3555%,较前次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时持股比例16.3755%,累计权益变动达到 6.02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青岛金王共计2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约占青岛金王总股份的5.3016%,转让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6.4亿元。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青岛金王39,065,603股,持股比例为10.355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青岛金王19,065,603股,持股比例为5.053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能联合约定,本次交易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对价:
1、 首期支付:《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五(5)个交易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佳和美指定账户支付3亿元;
2、 第二期支付:《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十五(15)个交易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佳和美指定账户支付2亿元;
3、 第三期支付: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六十(60)个交易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全部剩余价款1.4亿元划转至佳和美指定账户。
4、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7年1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能联合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的签署已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新能联合内部决策流程。
本次协议转让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5、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2017年1月22日)前6个月内无交易本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备查文件
本权益变动报告中有备查文件列示如下,备置地点在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香港中环德辅道249-253号东宁大厦18楼1801-3室
1、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证书
2、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能联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姜希田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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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佳和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姜希田
日期:2017年1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