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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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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

2017-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7-004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月1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月23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明春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会议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为核实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原激励对象何雪晴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83人调整为282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800万股调整为1,755.2万股。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会议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调整后的282名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前述激励对象何雪晴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月23日,并同意向2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755.2万股限制性股票。

3、会议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获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54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5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54名激励对象按有关规定获授2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4、会议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陈鹏、汪达、王斌、翁兴志因个人原因离职,对离职激励对象分别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4,974股(其中陈鹏32,496股、汪达32,496股、王斌25996股、翁兴志103,986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为6.677元/股,公司2014年年度实施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29,241,85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权益分配已经于2015年05月14日实施完毕,故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3385元/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17-005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安娜”)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月2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4.59元。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83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5、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60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计算。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解除限售件的,激励对 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6、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所确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指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分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期内,若公司层面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不符合《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内所获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① 限售期考核指标:公司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② 公司解除限售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在2017年-2019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分数和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二)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12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12月3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2017年1月3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公示时间为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13日,截至2017年1月13日,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3、2017年1月2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与调整方法

原激励对象何雪晴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故依据公司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83人调整为282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1,800万股调整为1,755.2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体分配如下表:

三、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83人调整为282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1,800万股调整为1,755.2万股。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4、调整后的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月23日,并同意按调整后的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原激励对象何雪晴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83人调整为282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800万股调整为1,755.2万股。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前述激励对象何雪晴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月23日,并同意向2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755.2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计划的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计划的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17-006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月2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4.59元。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83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5、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60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计算。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解除限售件的,激励对 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6、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所确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指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分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期内,若公司层面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不符合《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内所获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① 限售期考核指标:公司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② 公司解除限售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在2017年-2019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分数和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二)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12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12月3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2017年1月3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公示时间为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13日,截至2017年1月13日,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3、2017年1月2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原激励对象何雪晴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故依据公司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83人调整为282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800万股调整为1,755.2万股。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对调整事宜发表了法律意见。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何雪晴女士于2016年11月14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00股,该买卖行为不是发生在股权激励事项内幕信息形成期,其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是基于自身对股票走势的判断所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但何雪晴女士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为避免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其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2、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17年1月23日

3、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4.59元

4、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调整后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测算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解除限售期内,以对解除限售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由于限制性股票具有分期解除限售的权利限制特性,因此在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是对限制性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进行估算;同时考虑到激励对象需要以授予价格购买限制性股票,因此测算公允价值时还须扣减购股资金的机会成本;综上分析,根据前述B-S期权定价模型以及金融工程中的看涨-看跌平价关系式,估算:每份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C-P-X*((1+R)^T-1),其中“C-P”代表了对限制性股票在未来解除限售时可获得收益的贴现;X*((1+R)^T-1)代表购股资金的机会成本。

1、S0:授予日价格等于8.71元;

2、 X:授予价格等于4.59元;

3、e:自然对数的底数。

4、r:无风险收益率,以同花顺iFinD系统中公布的2017年1月23日银行间国债到期收益率作为相应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其中:1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为2.6204%,2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为2.7282%,3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为2.7745%。

5、T:限制性股票购股资金投资年限,假设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日所在期间第一个交易日交易,则各期限制性股票投资年限分别为1年、2年和3年;

6、R:资金收益率,取富安娜201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6.33%。

根据上述公式及各假设参数,则测算的结果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述测算,公司首次授予的1,755.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为4,579.31万元。具体的测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三)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根据测算,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83人调整为282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1,800万股调整为1,755.2万股。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4、调整后的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月23日,并同意按调整后的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为核实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监事会认为:

“1、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前述激励对象何雪晴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月23日,并同意向2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755.2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计划的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计划的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二、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17-007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授予价格: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80元。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59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5、解锁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72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48个月内按10%:20%:30%:40%的比例分四期解锁。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 象可以在未来48个月内按10%:20%:30%:40%的比例分四期解锁。

6、解锁条件

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所确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分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期内,若公司层面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不符合《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内所获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①锁定期考核指标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②公司解锁日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解锁期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在2016年-2019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反之,若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可解锁,具体解锁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分数和可解锁比例如下:

二、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2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2月2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得到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3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6年5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6年6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6月27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17,743,000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发行新增,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340人。

6、2016年10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公司核查,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公司本次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不存在差异,不需要重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五、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陈超英等54人一次性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200万股。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7年1月23日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授出。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4.43元

经核查,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即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为依据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0%确定。

4、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的激励对象共54人,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200万股。

5、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六、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月23日,根据授予日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三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403.20万元,在2017年-2020年成本分摊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日为2017年1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月23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为核实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监事会认为: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获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54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5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54名激励对象按有关规定获授2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九、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17-008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2、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于2013年11月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了修订,于2014年1月3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对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审核通过,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4年3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4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14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因实施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增至12,868,198份,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1,620,373份,预留部分调整为1,247,825份,授予价格调整至6.677元

6、2014年5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40人调整为219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2,868,198份调整为8,849,053份,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620,373份调整为7,601,228份,预留部分为1,247,825份保持不变。

7、2014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的会议决议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工作,确定2014年5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219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601,228份,授予价格:6.677元/股。

8、2014年8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中孙成英和施亮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8,849,053份调整为8,751,567份,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9人调整为217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601,228份调整为7,503,742份,预留部分1,247,825份保持不变。

9、2014年12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工作。公司预留股票授予激励对象3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247,825份。预留股票授予日确定为2014年12月30日,授予价格6.909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01月28日。

10、2015年1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中刘永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2,998份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6.677元/股。回购注销业务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8,751,567份调整为8,738,569份,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7人调整为21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503,742份调整为7,490,744份;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31人及授予数量1,247,825份无变更。

11、2015年4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徐成龙因、郑雅文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8,738,569份调整为8,681,576份,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6人调整为215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490,744份调整为7,445,251份;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31人调整为30人,授予数量1,247,825份调整为1,236,325。

12、2015年05月0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因实施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调整为17,363,152份,其中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4,890,502份;预留部分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2,472,650份。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3.3385元,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的回购价格为3.4545元。

13、2015年06月1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毛碧媛和冯正文、简思勇、易绍琛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分别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87,737股、77,988股、35,094股、37,044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7,363,152股调整为17,125,289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5人调整为21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890,502股调整为14,652,639股;预留部分无变动,股票授予人数30人,授予数量为2,472,650股;

14、2015年08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周稚峰、王勇宏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周稚峰持有未解锁35,094股和王勇宏持有未解锁29,246股)合计64,34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7,125,289股调整为17,060,949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1人调整为209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652,639股调整为14,588,299股;预留部分无变动,股票授予人数30人,授予数量为2,472,650股。

15、2015年09月0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富安娜 FUANNA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6)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郝根霞、王霞、张博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郝根霞持有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锁292,458股和王霞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00,000股、张博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80,000股)合计472,458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即郝根霞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价格为3.3385元/股,王霞、张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价格为3.454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7,060,949股调整为16,588,491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9人调整为20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588,299股调整为14,295,841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30人调整为28人,授予数量由2,472,650股调整为2,292,650股。

16、2015年10月1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李美姣、王群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李美姣持有未解锁19,497股和王群宏持有未解锁19,497股)合计38,994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6,588,491股调整为16,549,497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8人调整为20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295,841股调整为14,256,847股;预留部分无变动,股票授予人数28人,授予数量为2,292,650股。

17、2016年02月0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马楠、赵渝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马楠持有未解锁25,346股和赵渝持有未解锁58,491股)合计83,837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6,549,497股调整为16,465,660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6人调整为20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256,847股调整为14,173,010股;预留部分无变动,股票授予人数28人,授予数量为2,292,650股。

18、2016年03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张阿敏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严燕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赎回尚未解锁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对两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严燕持有未解锁300,000股和张阿敏持有未解锁15,597股)合计315597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即张阿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价格为3.3385元/股。严燕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价格为3.454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6,465,660股调整为16,150,063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4人调整为203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173,010股调整为14,157,413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28人调整为27人,授予数量由2,292,650股调整为1,992,650股。

19、2016年4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卢姬、许胜辉、王亦凡、郑豫江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上述四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卢姬持有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锁19,497股、许胜辉持有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锁58,491股、王亦凡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7,250股、郑豫江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60,000股)合计155,238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一致,即卢姬、许胜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王亦凡、郑豫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价格为3.4545元/股。此次回购注销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6,150,063股调整为15,994,825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3人调整为20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157,413股调整为14,079,425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由27人调整为25人,授予数量由1,992,650股调整为1,915,400股。

20、2016年6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汪学铁、龙立波、李浩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上述三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汪学铁375000股、李浩17250股、龙立波48743股)合计440,993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汪学铁、李浩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价格为3.4545元/股,龙立波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

此次回购注销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5,994,825股调整为15,553,832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1人调整为200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79,425股调整为14,030,682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由25人调整为23人,授予数量由1,915,400股调整为1,523,150股。

21、2016年8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对象陈强、李斌、刘勇、陈振华、向家溢、陈芳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六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陈强45,494股、李斌90,988股、刘勇15,598股、陈振华15,598股、向家溢15,598股、陈芳20,798股)合计204,074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

此次回购注销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5,553,832股调整为15,349,758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0人调整为19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30,682股调整为13,826,608 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23人,授予数量为1,523,150股。

22、2016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对象万星、李钦锋、张莉、李敏芳、谢青、刘新华、苏鹏、夏慧飞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八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万星12,998股、李钦锋20,798股、张莉15,598股、李敏芳45,494股、谢青38,994股、刘新华51,992股、苏鹏15,598股、夏慧飞25,996股)合计227,468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

23、2016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对象谢辉、游桂文、童丽娟、付磊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四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其中童丽娟15,598股,谢辉51,992股,游桂文12,998股,付磊51,992股)合计132,58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同时,同意对激励对象付磊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即对付磊持有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4545元/股。

此次回购注销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5,122,290股调整为14,989,710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86人调整为182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581,140股调整为13,466,560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由23人调整为22人,授予数量由1,523,150股调整为1,505,150股。

二、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陈鹏、汪达、王斌、翁兴志因个人原因离职,对离职激励对象分别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4,974股(其中陈鹏32,496股、汪达32,496股、王斌25996股、翁兴志103,986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为6.677元/股,公司2014年年度实施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29,241,85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权益分配已经于2015年05月14日实施完毕,故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3385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该次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计算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九章、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以及“十二章、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

我们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17-009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月13日以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7年1月23日以现场方式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二楼总裁办会议室,全部7名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张燃先生、张博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林国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经关联董事何雪晴女士回避表决,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

原激励对象何雪晴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283名变更为282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00万股调整为1,755.2万股。

《关于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公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以及监事会的审核意见等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经关联董事何雪晴女士回避表决,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已符合《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以2017年1月23日作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282名激励对象授予1,755.2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以及监事会的审核意见等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经关联董事何雪晴女士回避表决,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1-3 号》、《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熟,同意确定以2017年1月23日为授予日,授予陈超英等54人2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43元/股。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公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以及监事会的审核意见等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经关联董事林国芳先生、陈国红女士回避表决,会议以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陈鹏、汪达、王斌、翁兴志因个人原因离职,对离职激励对象分别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4,974股(其中陈鹏32,496股、汪达32,496股、王斌25996股、翁兴志103,986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为6.677元/股,公司2014年年度实施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29,241,85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权益分配已经于2015年05月14日实施完毕,故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3385 元/股。

五、会议以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业务合作协议>的议案》

为解决公司加盟商融资问题,公司拟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业务合作协议》,由公司发起设立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该基金向公司加盟商提供互助合作基金贷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伍佰万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