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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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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83 股票简称:海油工程编号:临2017-002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油工程”)于2017年1月19日以专人送出和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2017年1月22日,公司在北京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波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位,亲自出席董事5位,独立董事邱晓华先生委托独立董事郭涛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周学仲先生辞去公司董事、总裁及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职务的议案》。

公司董事、总裁周学仲先生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董事会于2017年1月22日收到周学仲先生的辞职报告,周学仲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总裁及担任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周学仲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周学仲先生不在本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周学仲先生于2010年10月至2017年1月担任海油工程董事、总裁期间,勤勉尽责,严谨务实,带领公司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四大能力”建设的发展战略,做优做强主业。在项目精细化管理、国际市场开发、工程提质增效、产业结构优化、人才队伍的培养、安全风险管控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在周学仲先生的带领下,公司核心竞争力持续提升,国际市场开发取得重要突破,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公司基本向国际一流能源工程公司的战略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为公司后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董事会对周学仲先生为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金晓剑先生为公司总裁的议案》。

根据公司管理和发展需要,同意聘任金晓剑先生为公司总裁。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金晓剑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东提名,同意选举金晓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金晓剑先生简历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金晓剑先生简历

金晓剑先生:男,1959年出生,毕业于西南石油学院机械系石油矿场机械专业,获学士学位,后获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和法国高等商业学校(HEC)工商管理专业EMBA,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982年进入中国海洋石油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钻井部和生产部担任钻井总监、生产部副主任和生产办公室副主任职务;1996年3至2001年10月,在中海石油技术服务公司先后任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5年10月,在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副总经理、执行副总裁;2005年10月至2007年2月,任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2月至2013年12月,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工程建设部总经理;2013年12月至2017年1月,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规划计划部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工程管理办公室主任。

金晓剑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600583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2017-003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2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2月17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丽都皇冠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2月17日

至2017年2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各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1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002)。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法: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帐户卡。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并写清联系电话。

(二) 会议登记时间:2017年2月14日和2月1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 登记地点: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9号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A1106室。

六、 其他事项

(一) 会议联系方式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李国鹏

联系电话:022-59898033 传真:022-59898800

(二) 会议费用

参加会议的股东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4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

授权委托书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2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