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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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7-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7-003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1月22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公司)转来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南宁公司起诉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南宁劲达兴纸浆有限公司)、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等四被告一案已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唐明明

被告一: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景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被告二: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进城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被告三: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景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被告四:刘劲松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垂虹六街6号401房

(二)案情概要

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被告一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南宁劲达兴纸浆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就以被告一为建设方的漂白桑枝浆工程项目总承包达成合意,双方相继签订《南宁劲达兴纸浆有限公司年产9.8万吨漂白桑枝浆项目浆线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4.2亿元;《白坭堆场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1,600万元;《备品备件仓库、新增干煤棚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900万。

合同生效后,原告与被告一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但随着工程建设的推进,被告一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以其出现资金困难为由,未依约支付工程款。

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拖延不予办理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至今仍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等款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自愿为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的债务做担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三)诉讼请求

南宁公司以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为被告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7,894,448.6元(其中浆线工程款140,840,977.21元、签证款9,298,023.59元、白坭堆场工程款16,000,000元、备品备件仓库新增干煤棚工程款1,755,447.8元)、违约金27,091,100元,两项合计194,985,548.6元;

2、确认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94,985,548.6元范围内就本案工程即“劲达兴(公司)年产9.8万吨漂白桑枝浆项目之浆线工程、白坭堆场工程、备品备件仓库新增干煤棚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律师服务费200,000元及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1,949,855.5元;

4、判令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对上述第1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共同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2013年1月9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诉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三利)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鲁民一初字第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该诉讼事项做出一审判决。判决:(1)被告青岛三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37,171,708.11元;(2)被告青岛三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以37,171,708.11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3)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70))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通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二审申请。截至目前,该诉讼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2、北京公司仲裁事项。

2017年1月11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转来的《仲裁通知》。申请人无锡威力特船用锅炉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公司签订的《北极星纸浆工业联合体有限责任公司年产二十三万吨纸浆项目石灰石分解炉采购合同(石灰回转窑)》所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北京公司向无锡威力特船用锅炉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832万元以及支付相关费用60万元。该仲裁事项庭审日期尚未确定,目前双方正在积极协商庭外和解。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应收工程款,南宁公司账面已部分确认应收账款,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971万元。根据会计政策,基于谨慎性原则,南宁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即为上述应收工程款累计计提了3,971万元坏账准备,其中2016年度计提坏账准备2,343万元。

由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南宁公司《民事起诉状》;

2、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