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267 股票简称:陕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7-008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在公司办公大楼12层会议室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7年1月13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郝晓晨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2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2名。董事张宁生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何雁明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李谦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
三、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聘任蒋志堂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任妙良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附件:简历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月20日
附件:简历
李谦益先生简历
李谦益先生,汉族,1969年6月出生,陕西蓝田人,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4年3月至2014年10月,任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9月至2010年1月,兼任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兼任咸阳新科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兼任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任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8月至今,任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4年10月至今,任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3月至今,任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现任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李谦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蒋志堂先生简历
蒋志堂先生,汉族,1964年10月出生,陕西清涧人,工程师,本科学历。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任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2007年3月至2009年9月,任公司计划管理部副部长;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任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兼任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6月至2014年9月,任公司管道建设项目部副总经理;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任公司副总工程师;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任陕西燃气集团工程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
蒋志堂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任妙良女士简历
任妙良女士,汉族,1966年7月出生,山西稷山人,高级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2007年8月至2012年6月,任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任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处临时负责人;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任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任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任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陕西燃气集团交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任妙良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蒋志堂先生、任妙良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聘任蒋志堂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任妙良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未发现蒋志堂先生、任妙良女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发现其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
三、同意聘任蒋志堂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任妙良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何雁明、张俊瑞、赵选民、王智伟
2017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