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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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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华达科技 股票代码:603358

(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51号)

特别提示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华达科技”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竞宏先生承诺:“自华达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华达科技股份,也不由华达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华达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自华达科技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华达科技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禁售期满后,本人在华达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葛江宏、刘丹群、朱世民、许霞承诺:“自华达科技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华达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华达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自华达科技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华达科技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禁售期满后,本人在华达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陈竞宏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华达科技股票的,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华达科技股票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华达科技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华达科技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华达科技,并由华达科技及时予以公告,自华达科技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华达科技股份。

除陈竞宏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葛江宏、刘丹群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华达科技股票的,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华达科技股票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华达科技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华达科技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华达科技,并由华达科技及时予以公告,自华达科技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华达科技股份。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及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方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股价稳定方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发行人及相关方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①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C、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D、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E、发行人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F、上述回购的公司股票不超过股本总额5%的部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奖励给公司职工;超过股本总额5%的部分,将全部注销,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减资。

⑤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人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A、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③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有义务增持股份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50%,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将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责任追究和约束机制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流通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华达科技未履行上述股价稳定义务的,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流通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应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增持资金后的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予以暂扣,直至控股股东履行本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

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增持资金后的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的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予以暂扣,直至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他义务。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本公司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利息(按照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竞宏先生承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发行人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利息(按照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作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服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申报会计师承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致同所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致同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主要供应商、产品结构、主要客户、税收政策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2016年1-9月,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一定幅度增长。发行人2016年第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专字(2016)第320ZA0121号《审阅报告》,公司2016年1-9月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6年1-9月,公司的主要盈利指标较去年同期均有一定幅度增长。其中2016年1-9月,公司的营业收入为185,215.5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5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087.7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5.3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773.2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5%,主要系下游整车制造行业不断增长,公司业绩稳定增长所致。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4、主要财务指标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的主要经营状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有所增长。此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6年经营业绩预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公司预计2016年度营业收入(合并报表口径,下同)在242,000.00万元至267,500.00万元之间,同比上升2.14%-12.90%。

如按25%所得税率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4,400.00万元至27,000.00万元之间,变动区间为下降5.16%至上升4.94%(2015年度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税率为15%,下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4,000.00万元至26,600.00万元之间,变动区间为下降4.59%至上升5.75%。

如按15%所得税率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6,900.00万元至29,800.00万元之间,同比上升4.55%-15.8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6,600.00万元至29,400.00万元之间,同比上升5.75%-16.88%。

以上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发行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的业绩变动。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05号”文批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23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华达科技”,股票代码“603358”。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4,0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月25日起上市交易。

二、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月25日

(三)股票简称:华达科技

(四)股票代码:60335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陈竞宏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后56.09%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资料如下:

陈竞宏,1946年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21024194604******,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经济师。历任靖江县家具厂、靖江华德汽车配件厂厂长;江苏华德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达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陈竞宏先生担任的其他社会职务有:靖江市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及靖城分会会长、靖江市工商联副会长及靖城分会会长、靖江市慈善总会靖城分会会长、靖江市模具工业商会会长等。陈竞宏先生所获得的个人荣誉有:全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家、江苏省劳动模范、江苏省创业之星、泰州市劳动模范、靖江市功勋企业家、靖江市明星企业家、靖江市优秀共产党员等。

四、公司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2,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6,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东,不存在需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履行国有股转持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37,132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注:中泰证券所持股份为包销的放弃认购股份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每股面值:1.00元

三、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3,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90%。

四、发行价格:31.18元/股

五、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19.8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前每股净资产:9.12元/股(按照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4.03元/股(按照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市净率:2.2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九、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十、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社会公众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一、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十二、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24,720.00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7]第320ZA0003号《验资报告》。

十三、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十四、募集资金净额:114,997.00万元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6)第320ZA007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1-9月的财务报表(该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16)第320ZA0121号《审阅报告》。公司2016年1-9月经审阅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6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 年1-9 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公司预计2016年度营业收入(合并报表口径,下同)在242,000.00万元至267,500.00万元之间,同比上升2.14%-12.90%。

如按25%所得税率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4,400.00万元至27,000.00万元之间,变动区间为下降5.16%至上升4.94%(2015年度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税率为15%,下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4,000.00万元至26,600.00万元之间,变动区间为下降4.59%至上升5.75%。

如按15%所得税率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6,900.00万元至29,800.00万元之间,同比上升4.55%-15.8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6,600.00万元至29,400.00万元之间,同比上升5.75%-16.88%。

以上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发行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的业绩变动。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账号:3205017662360998998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账号:1022160104022128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账号:67010155200001266)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

账户名称: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41,695.80万元

用途:汽车零部件(海宁)生产基地项目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

账户名称: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50,704.50万元

用途: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靖江城北工业园)

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靖江支行

账户名称: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22,596.70万元

用途:汽车零部件(成都)生产基地项目

上述金额为已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畅、沈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6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合并利润表

2016年7-9月

编制单位: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合并利润表

2016年1-9月

编制单位: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

2016年1-9月

编制单位: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〇一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