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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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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法兰泰克 股票代码:603966

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越路288号、38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兰泰克”、“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做到:

1、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人事变动或持本公司的股票发生变化时,在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向投资者公布;

5、本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本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2,000万股,本次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6,000万股。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红萍、陶峰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上海志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志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4、公司股东陈启松承诺: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共同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若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金红萍和陶峰华仍能保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持有发行人老股的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15%。

(5)减持股份的期限

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③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金红萍、陶峰华以及上海志享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复星创富”)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复星创富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锁定期届满后,复星创富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复星创富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复星创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复星创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复星创富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复星创富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复星创富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复星创富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本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毕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为: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五、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条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超过1亿元。

4、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时,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5、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证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2)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3)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计划。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讨论并表决,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8、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了明确公司上市后对新老股东的股利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公司股东对具体分配政策进行监督,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根据规划,若公司成功上市,且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以及所需投资用留存利润比例未发生改变的前提下,公司将在上市后的连续三年为股东提供以下分红回报:

(1)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将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六、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自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的3个月内,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资金增持发行人股份;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回购股份

①预警措施

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②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3,000万元。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用以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但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应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本人和上海志享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止。

(3)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可将本人的工资收归公司所有,累计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以上承诺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红萍、陶峰华承诺:

(1)公司及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及本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及本人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2、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及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上述承诺为公司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为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所为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将被摊薄的风险

2016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上年度同比变化不大,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的总股本将由12,000万股增加至16,000万股,公司每股收益指标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指标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指标被摊薄的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九、公司2016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2016年营业收入55,329.78万元-58,035.70万元,与去年同期变动幅度为0.27%-5.1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662.90万元-5,877.41万元,与去年同期变动幅度为5.15%-9.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202.05万元- 5,416.56万元,与去年同期变动幅度为0.59%-4.7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4,000.00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06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 44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法兰泰克”,股票代码“603966”。本次发行的4,000.00万股社会流通股将于2017年1月25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月25日

(三)股票简称:法兰泰克

(四)股票代码:60396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00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00.0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400万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的3,6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除上述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三、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红萍、陶峰华夫妇。两人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31.24%、24.62%的股份,同时通过上海志享共同间接持有发行人17.87%的股份。金红萍、陶峰华共同直接、间接控制发行人发行前73.73%的股份。

金红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724197512XXXXXX,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三村335号。

陶峰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10110197307XXXXXX,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龙路263弄。

四、 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000.00万股,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5.00%。如按发行4,000.00万股新股计算,各股东发行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38,467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4,000.00万股。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6,00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7.32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网下询价配售及网上定价发行的情况如下: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29,280.00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月1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033号)。

六、发行费用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3,903.86万元。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98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募集资金净额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033号),截止2017年1月19日止,法兰泰克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28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03.8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376.14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67元/股。(以经审计2016年6月30日的净资产值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0.32元/股。(按照公司201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摊薄后市盈率

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22.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967号”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审阅报告主要财务数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581《审阅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二、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采购、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主要核心业务人员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2016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2016年营业收入55,329.78万元-58,035.70万元,与去年同期变动幅度为0.27%-5.1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662.90万元-5,877.41万元,与去年同期变动幅度为5.15%-9.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202.05万元- 5,416.56万元,与去年同期变动幅度为0.59%-4.7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汾湖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7年1月4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投资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动。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无重大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招股意向书已经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未涉及任何重大诉讼事项或仲裁,亦无任何尚未了结或可能面临的重大诉讼或索赔要求。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招股意向书已经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没有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电话:0755-82943666,010-82291138

传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徐磊、王黎祥

联系人:徐磊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上市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上市保荐机构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上市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鉴于上述内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