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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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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6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任建华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司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杭州金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合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杭州银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杰、任富佳、王刚、龚金瑞、任建永、钟伟成、陈伟国、陆年芬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张国富、朱慧泉、王秋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不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以下情况时: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以上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发行人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的三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3、因法律法规限制导致发行人不能实施为稳定股价的股份回购方案时;

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老板集团增持股份的计划。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增持股份事宜。

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稳定股价实施增持股份方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增持股份的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3、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以下情况时: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以上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再启动稳定股价事宜的三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3、因法律法规限制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能实施稳定股价事宜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实施增持股份方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及股东分红金额的10%。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及股东分红金额的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免于履行。

三、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六十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中国证监会、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六十日内启动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股份的工作,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任建华先生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任建华先生承诺:“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中国证监会、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六十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出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安排

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合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安排参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六、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

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2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者依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2015年2月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条件

(1)假定本次发行方案于2016年12月实施完毕,本次发行3,000万股(即发行后总股本的25%),募集资金总额约为39,9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约为35,140.10万元;

(2)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完成时间仅为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4)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399.55万元;假设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000.00万元。

(5)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以上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具体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产能的完全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二)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将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自有资金以及银行贷款进行发展的现状,以满足经营发展计划对资金的需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仅将扩大公司现有的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盈利能力,而且会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和优势,为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紧密围绕公司现有水刺非织造材料主业,实现产能扩充、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投资于年产5,000吨水刺复合环保非织造材料技改项目、年产15,000吨产业用水刺复合非织造材料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此外,剩余募集资金将用于归还银行借款,以改善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

(四)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做了充分调研,对实施募投项目人员、技术和市场开拓做了相应储备。公司聚焦水刺非织造材料及其制品,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工艺水平,解决产能瓶颈,优化产品结构,突出核心优势。公司还将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吸引人才、培训人才、留住人才的政策,以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核心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的稳定。公司业已制定了完整的市场开发计划,以扩大产品的销售渠道和规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配等措施,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以自有或自筹资金现行展开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建设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内控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配合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过去的经营积累和技术储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 控制资金成本,提升经营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4、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则,公司为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制度,并制订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做出投资决策。

(六)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展开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建设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配合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过去的经营积累和技术储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经营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4、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则,公司将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在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八、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原材料在公司生产成本中的占比分别为78.48%、77.58%、75.35%和75.22%,其中粘胶纤维和涤纶纤维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对公司生产成本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受石油等基础化工原料的价格波动影响,上述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有所下降,从而降低了公司产品成本,提高了公司盈利水平。反之,若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公司面临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盈利能力变化的风险。

(二)“散立冲”产品的销售风险

“散立冲”作为公司近年来投放市场的新型水刺环保非织造材料,是公司的主要产品之一,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分别实现销售收入1,545.13万元、10,003.39万元、13,420.96万元和5,787.27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1%、20.59%、26.36%和23.67%。其中,美国Nice-pak products,inc.是公司报告期内“散立冲”产品的第一大客户,报告期内对其销售金额占“散立冲”各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9.22%、93.94%、80.69%和72.92%。公司与美国Nice-pak products,inc.签订有销售“散立冲”产品的《战略合作协议》,但美国Nice-pak products,inc.在满足协议约定采购量的同时,2016年开始已部分转向国际上其他生产商采购。尽管公司其他客户对“散立冲”采购量已显著增加,“散立冲”的客户基础逐渐多元化,但如果美国Nice-pak products,inc.的采购量持续下降,其他客户的需求规模没有足够增长,将对公司“散立冲”产品的销售带来冲击,并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业绩下滑风险

2016年1-9月,受原材料成本增加和“散立冲”等产品价格下调的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仅为25.92%,与2015年同期毛利率31.88%相比有所下降。公司营业利润为4,534.71万元,比2015年同期减少24.71%;净利润为4,606.98万元,比2015年同期减少12.2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804.64万元,比2015年同期减少24.83%。2016年度,公司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为 51,000-55,000万元,较2015年变动幅度为-1.21%至6.53%;预计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800-6,300万元,较2015年变动幅度为-21.62%至-14.86%;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00-5,600万元,较2015年变动幅度为-26.58%至-19.38%。上述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但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四)短期偿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流动资金较为紧张。为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公司保持一定规模的短期借款。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30日,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57、0.55、0.77和0.94,速动比率分别为0.31、0.33、0.47和0.59,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偏低。未来,随着公司营业规模的扩张,资金仍将是业务发展的瓶颈。若公司不能顺利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优化资本结构,将面临一定的短期偿债风险。

(五)汇率变动风险

公司进出口贸易主要以美元或欧元结算,结算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可能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使公司面临汇率变动风险。报告期内,一方面公司出口销售占比提高,公司在建生产线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出口销售的比重预计还将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由于生产规模扩大和产品结构变化,公司从国外采购原材料和设备的金额日益增加。出口销售和海外采购规模的增长,将进一步扩大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可能使公司的汇兑损失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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