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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7-019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因本次股东大会存在特别情况,提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第四部分“特别说明”相关内容。

一、 会议的召开情况

1、 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月9日晚间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2017年1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载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2017年1月13日,公司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提案,并于2017年1月16日晚间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2017年1月23日晚间,公司按规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13)。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月26日下午14:30

3、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月25日—2017年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下午3:00至2017年1月2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95名,其所持股份总数为247,727,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940%。其中:(1)参加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030,6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73%;(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9,697,2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368%。

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5,543,6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005%。

3、 鉴于股东李勤在买入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章程》第37条之规定,李勤所持公司股票不享有表决权。李勤通过网络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其所持公司股份未计入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 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对四川宜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223,114,5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90.0644%;24,485,84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9.8842%;127,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0.0515%。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23,014,5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90.0240%; 24,173,54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9.7581%;539,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0.21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 特别说明

2017年1月20日,李勤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侯法院判令公司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的内容无效。2017年1月26日,公司收到武侯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和《民事裁定书》((2017)川0107民初858号),武侯法院在审理原告李勤与被告成都路桥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李勤向武侯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武侯法院裁定暂缓成都路桥执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如需执行上述决议中的部分事项,须经武侯法院许可;自本裁定作出后,未经武侯法院许可,成都路桥不得召开股东大会;冻结李勤所持公司147,892,013股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

公司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之后,及时与武侯法院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申请。武侯法院作出了《关于李勤诉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会谈纪要》,允许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下午2点30分正常召开股东大会,要求公司“保障李勤参加会议、发表意见的权利并将其表决结果如实记录;对决议的效力,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本次股东会议后,将决议及相关材料提交”。在征得武侯法院该案件主审法官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如期召开了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报武侯法院备案。

鉴于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收到了武侯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和《民事裁定书》,李勤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的内容无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可能受到前述案件的影响,如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李勤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结果有效,则本次股东大会的结果将需要按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结论做相应调整。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权作出的认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但是,鉴于股东李勤已经向武侯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的内容无效,该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之中,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可能需要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做相应调整。”

六、 备查文件

1、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7-020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日晚间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17),上述公告于2017年2月3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不涉及具体金额,目前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其他影响

鉴于法院向公司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中的相关内容,公司可能会面临以下其他影响:

1、 由于本次送达公司的《民事裁定书》中的裁定内容涉及到对股东大会召开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作出重要决策,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外筹融资等相关活动。

2、 由于本次诉讼争议事项以及法院的保全裁定涉及公司已经公告生效并开始实施的股东大会决议,可能导致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不排除导致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合同被终止、被撤销或不能继续履行,潜在和正在进行的交易不得实施,公司可能还因此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次诉讼以及法院的保全裁定可能导致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三、 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后,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在征得法院同意后,公司如期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以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同时,公司已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事裁定书》所作的行为保全裁定,并积极准备应诉,以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7-02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法院”)出具的《关于李勤诉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基于保障在本案诉讼期间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考虑,武侯法院特许可公司依据《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中选举组成的董事会继续履职,履职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职权范围为限,但召集股东大会仍应当按照民事裁定书。

依据上述《会谈纪要》的内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成都路桥,证券代码:002628)自2017年2月6日开市起复牌。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