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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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补充公告

2017-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07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能源”,证券代码“835930”)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发布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6》),就杉杉能源诉讼进展情况进行了提示性公告。

杉杉能源因与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锂业”)《采购合同》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天齐锂业进行赔偿。诉讼详情请参见杉杉能源于 2016 年 6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告;公司亦于2016年6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相关提示性公告。

2017年1月25日,杉杉能源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湘01民初831号、(2016)湘01民初832号)。诉讼判决情况请详见杉杉能源于2017年1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的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现将诉讼判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 年 6 月 7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智华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南海、唐赞、彭文杰、邹海运

4.其他信息: 无

(二)被告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吴薇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曹承磊、周杰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四)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04 月 07 日签订采购合同(编号: SSY-TQ-150709-106)。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纯度〉99.5%的电池级碳酸锂 2000 吨,被告需在 2015 年 12 月31 日前根据原告月度交货计划分批交付。原告已按合同支付了所有应付账款及预付款 500 万元,截至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项下未交货纯度〉99.5%电池级碳酸锂为 656.477 吨。原告依据采购合同约定多次向被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按协议发货,但被告均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明确回复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本次诉讼。并于 2016 年 6 月 7 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案件受理期间组织三次庭审质证。经长沙市人民法院审理,杉杉能源已于2017年1月25日收到判决书。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案号:2016 湘 01 民初字 831 号

1、申请判令被告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赔偿原告人民币 4634 万元;

2、申请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人民币 500 万元,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 10.875 万元;

3、申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号:2016 湘 01 民初字 832 号

1、申请判令被告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赔偿原告人民币 2452.1万元;

2、申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杉杉能源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湘 01 民初 831 号、832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目前尚处于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有可能针对该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 年 1 月 24 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民事判决,结果如下:

(2016)湘 01 民初 831 号判决结果:

1、限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 7 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公司预付款 50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计算至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

2、限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 7 日内赔偿原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29,295,240 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5、本诉的案件受理费 299,044 元,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99,072元,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负担 199,972 元。反诉的案件受理费 7,32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负担。

(2016)湘 01 民初 832 号民事判决结果:

1、限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20,016,686 元;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4、本诉的案件受理费 273,500 元,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50,240元,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负担 223,260 元。反诉的案件受理费 7,32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天齐锂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及相关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无重大不利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