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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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17-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17-018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1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会议于2017年2月6日下午2:00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1楼0116会议室召开。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2月6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2月5日至2月6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5日下午15:00至2月6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1楼0116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参加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主持人:董事冯均鸿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715,797,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86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59,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28%。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合计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715,856,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870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23,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14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万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15,841,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5,6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

2、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15,841,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5,6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

3、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怡飞酒类营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13,434,4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16%,反对 2,422,3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3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

4、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15,841,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5,6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

5、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共同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15,841,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5,6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

6、通过《关于公司向授信合作银行申请贷款额度,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联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15,841,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5,6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

7、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融资担保事宜,并由公司为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同意715,841,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5,6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

8、通过《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六项议案及相关公告中“本年度内”的解释说明的议案》

同意715,842,7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4,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

9、通过《关于公司与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作O2O金融业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

同意715,841,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5,6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0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2%;反对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通过《关于调整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十二项议案中有关授

信银行名称的议案》

同意715,841,1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5,6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设立重庆康欧盛贸易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715,842,7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4,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

12、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深圳市怡侨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715,842,7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4,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

13、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15,842,7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4,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6日

股票简称:怡亚通 股票代码:002183 编号:2017-019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管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7年1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845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了二次反馈意见,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将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积极准备有关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回复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审核,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2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