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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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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7-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03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金额:本诉2,900万元及相关利息、反诉935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017年2月3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宁林场”)收到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 ,该法院就泰宁林场与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木业”林业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受理法院: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世丰木业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泰宁林场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本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1月5日在分别《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福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74号)及《福建福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76号),以及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2017年2月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宁林场收到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泰民初字第881号),法院就泰宁林场与世丰木业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如下:

1、解除世丰木业与泰宁林场于2003年8月16日签订的《承包青杉林场林木资产经营合同》。

2、泰宁林场向世丰木业返还风险保证金1,000,000元。

3、世丰木业向泰宁林场支付尚欠承包费3,834,486.9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截止2017年1月底尚欠利息为135,892.31元,之后利息自2017年2月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以尚欠承包费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

4、世丰木业向泰宁林场支付尚欠的2015年度火烧山承包费273,107元。

5、以上款项折抵后,世丰木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泰宁林场支付承包费2,970,379.2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以尚欠承包費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2015年度火烧山承包费273,107元。

6、驳回世丰木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泰宁林场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費186,800元,由世丰木业负担180,359元, 由泰宁林场负担6,44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113元,由泰宁林场负担34,398元, 由世丰木业负担35,715元。鉴定费41,000元, 由世丰木业负担30,000元, 由泰宁林场负担11,000元。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持续披露相关信息。

四、备查文件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泰民初字第881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