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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过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朴素至纯自成立以来未曾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人员的情况
朴素至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梁斐,梁斐的基本情况详见本章“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朴素至纯的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有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除持有四川金顶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除间接控制四川金顶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控股股东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梁斐均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朴素至纯成立于2016年6月15日,其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朴素至纯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朴素资本成立于2015年7月27日;朴素资本之控股股东方物创新成立于2015年7月20日。
朴素至纯2016年6月15日-12月31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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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朴素资本2015年7月27日-12月31日、2016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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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6年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方物创新2015年7月20日-12月31日、2016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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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6年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三章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海亮金属持有上市公司20.50%的股权,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冯海良先生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受让方是朴素至纯,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朴素至纯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朴素至纯的实际控制人梁斐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系朴素至纯通过协议转让取得海亮金属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权,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朴素至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梁斐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朴素至纯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拟于条件成熟时通过利用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
朴素至纯已出具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四川金顶股份,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四川金顶权益的可能性。若朴素至纯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朴素至纯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1、2017年1月13日,朴素至纯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朴素至纯收购海亮金属持有四川金顶71,553,484股股份的事项;
2、2017年1月25日,海亮金属股东决定将海亮金属持有的四川金顶71,553,484股股份转让给朴素至纯;
3、2017年1月26日,朴素至纯与海亮金属签署了关于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
第四章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7年1月26日,朴素至纯与海亮金属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海亮金属持有的四川金顶71,553,484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12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朴素至纯直接持有四川金顶的股权比例为20.50%,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朴素至纯的实际控制人梁斐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四川金顶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朴素至纯将持有四川金顶71,553,484股股份,占四川金顶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5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朴素至纯与海亮金属于2017年1月26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目标股份及作价转让
1.1乙方同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71,553,484股股份(对应股份比例20.5%)(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全部转让给甲方(以下统称“甲方”),甲方同意受让前述目标股份。
1.2甲方受让目标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12亿元(大写:拾贰亿元整)。
第二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2.1资金共管
甲、乙双方已开立双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以下称“共管账户”),本次交易首期股份转让价款通过此监管账户支付与划转。共管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户名: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99163179
除首期股份转让价款通过共管账户支付与划转外,本次交易其余价款将由甲方直接汇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2.2首期股份转让价款
甲方已在本协议签署前向共管账户汇入3亿元(大写:叁亿元整)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共管账户内3亿元定金转为首期股份转让价款,资金解除监管转入乙方可完全支配的银行账户。
2.3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本次交易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无异议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3亿元(大写:叁亿元整)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4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
本次交易在完成股份交割后7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6亿元(大写:陆亿元整)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目标股份交割及转让相关手续
3.1信息披露义务
甲乙双方均应在本协议签署后配合上市公司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上市公司提供必要文件、资料,编制权益变动报告,安排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等。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2交易所合规审核
本次交易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审核,双方应共同配合履行该程序。
3.3目标股份交割
在本次交易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无异议函,以及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汇入指定账户后2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当日即为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以下简称“股份交割日”)。股份交割日起,甲方即享有目标股份相应股东权利,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作为甲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义务的担保,甲方承诺在股份交割日当日将上市公司35,776,742股股份(对应股份比例10.25%)质押给乙方。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价款、违约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为完成股份质押,双方应在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登记的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如甲方拒绝配合在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同时办理股份质押手续的,乙方有权单方延后股份交割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四条交易税费
双方确认,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承担本方所发生的税费、佣金等相关费用。本协议签署的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过渡期安排
5.1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过渡期间需要对方配合的事项,该方应积极配合。
5.2过渡期间,乙方作为股东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时,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表决,但不得损害甲方因本协议而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5.3过渡期间,乙方委派的董事作出董事会决议时,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表决,但不得损害甲方因本协议而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5.4过渡期间,乙方及其委派的人员应对上市公司尽善良管理义务,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上市公司,并督促上市公司不得签署、不得承诺签署或不做出任何超出正常业务范围且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资产、负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或承诺,同时保证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上市公司价值减损的行为。若发生上述行为,乙方保证将对价值减损向上市公司进行同等价值的现金补偿。
第六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6.1乙方保证其合法持有目标股份,该等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或任何诉讼、争议等法律瑕疵。乙方承诺将尽一切努力,充分配合甲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保证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权顺利过户至甲方名下。
6.2乙方承诺,股份交割日前,其没有侵占上市公司任何资产且尚未归还的情形,没有利用控股地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债务及或有负债;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税务、行政处罚及任何潜在纠纷等,否则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6.3乙方承诺,股份交割日前,其持有的目标股份不会因乙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原因发生法院查封或冻结。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股份被查封或冻结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4甲方保证其具备收购上市公司和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主体资格与实质性条件。
6.5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解除共管资金的监管,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6.6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履行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第七条诉讼及或有风险
乙方承诺,对上市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因为股份交割日之前的事实引发的任何诉讼及或有风险承担责任,如因此导致上市公司经济损失的,乙方将以等额现金向上市公司补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追偿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致使本次交易不能完成的,该方即构成重大违约,重大违约方除按前述条款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外,还应按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2亿元)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8.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或配合解付本次交易任何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甲方每日应按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迟延支付或解付任何一期股份转让价款超过拾个工作日的,甲方还应按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2亿元)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8.3当出现本协议8.2条违约情形的,则适用该条;其余违约情形则适用8.1条。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条其他
10.1本协议及其附件任何文本的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如有多份补充协议,以签订时间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10.2本协议经甲乙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拾份,双方各执伍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四川金顶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四川金顶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海亮金属持有上市公司71,553,48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50%。上述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冻结等。
第五章资金来源
朴素至纯受让海亮金属持有的四川金顶71,553,484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12亿元,支付方式全部为现金支付。所支付资金全部来自于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普通合伙人朴素资本受托管理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六章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处置或对主营业务重大改变、调整的可能。
如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尝试对上市公司资产及业务做出适当和必要的整合。如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对董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并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本次权益变动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进一步保持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交易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不排除对人员聘用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四川金顶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将保持相互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对四川金顶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四川金顶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独立或完整。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于石灰岩矿开采、下游产品加工及销售。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均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开展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为从根本上避免因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消除侵占上市公司商业机会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朴素资本、朴素资本控股东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朴素至纯、朴素资本、方物创新承诺:
“1、本企业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与四川金顶业务相同、类似或相近的经济实体或项目,亦未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四川金顶相同、类似或相近的经营活动;
2、本企业将不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四川金顶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四川金顶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
3、本企业将不会利用对四川金顶的控制地位从事任何损害四川金顶或四川金顶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
4、本企业在今后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与四川金顶业务相同、类似或相近的经济实体或项目,且不以其他方式从事与四川金顶业务相同、类似或相近的经营活动,亦不对与四川金顶具有同业竞争性的经济实体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5、若将来因任何原因引起本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与四川金顶发生同业竞争,给四川金顶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放弃此类同业竞争;若本企业将来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四川金顶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四川金顶;
6、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则向四川金顶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不再作为四川金顶的控股股东为止;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的保证、承诺即为不可撤销;
7、如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四川金顶或其他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于石灰岩矿开采、下游产品加工及销售,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其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石灰石、氧化钙业务;
2、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石灰石矿产开发、氧化钙生产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如未来出现本承诺第1条、第2条竞争情形的,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如下方式退出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本人将不会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
5、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则向四川金顶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不再作为四川金顶的实际控制人为止;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的保证、承诺即为不可撤销。”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与四川金顶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约定,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其关联交易价格也将严格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第八章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章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朴素至纯在上市公司停牌公告日,即2017年1月16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朴素资本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赵毅于2016年9月合计买入和卖出四川金顶股票9000股,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停牌公告日即2017年1月16日前六个月内,赵毅及其直系亲属未交易四川金顶股票。赵毅已承诺,在买卖四川金顶股票时,尚未获知朴素资本及其关联方拟收购四川金顶股份任何信息,未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四川金顶股票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在上市公司停牌公告日即2017年1月16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交易四川金顶股票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通过四川金顶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在四川金顶停牌前六个月内交易四川金顶股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查询结果进一步进行信息披露、公告。
第十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朴素至纯成立于2016年6月15日,其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朴素至纯2016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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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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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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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交文件。
第十二章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朴素至纯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朴素至纯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名单;
3、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收购方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决策文件;
5、朴素至纯与海亮金属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6、朴素至纯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7、朴素至纯关于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声明;
8、朴素至纯关于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的声明;
9、朴素至纯关于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10、朴素至纯关于买卖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11、朴素至纯关于所聘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的说明;
1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1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买卖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14、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5、朴素至纯、朴素资本、方物创新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6、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7、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8、朴素至纯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承诺书;
19、朴素至纯关于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的承诺;
20、朴素至纯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21、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朴素至纯、四川金顶,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梁斐
签署日期:2017年2月6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凌富华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国勋 杨康中 黄东发
财务顾问协办人:
杨小龙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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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
曹余辉胡光建
负责人:
王 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2月6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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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签署日期:2017年2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梁斐
签署日期:2017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