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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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
回函公告

2017-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7-007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

回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理财事项的三次问询函》(上证公函【 2017】 012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师报告称,深圳和百高债权为标的资产,本次信托理财资金于公司汇出当日被划转至天津新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创富)。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1)本次信托理财资金的实际融资主体、偿付义务人,并提供相关协议文件;(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天津创富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说明的关系;(3)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本次信托理财资金的实际融资主体、偿付义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说明的关系;(4)公司前期未充分披露本次信托理财融资主体的原因,是否存在刻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回复:

1、鉴于公司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签订了《新华信托华晟系列·秋林集团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资金规模 :12亿元,该笔信托资金是受让深圳前海南方增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持有的对深圳和百高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和百高)的债权,该笔债权的形成是新华信托受让深圳前海的债权,深圳前海受让的天津创富对深圳和百高公司的债权,故该笔信托资金最终流向天津创富,所以资金实际使用人以及融资主体为天津创富。深圳和百高是标的资产主体,同时也是偿付义务人。如果该信托出现风险,我公司将依据合同追究此项业务的受托人和信托管理人-新华信托、偿付义务人深圳和百高、担保人华源通、融资主体天津创富等有关各方的责任,依法进行追偿,确保公司资金不受损失,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主要包括我公司与新华信托公司签订的《新华信托华晟系列·秋林集团单一资金信托》,新华信托与深圳前海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深圳前海和天津创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

2、本项目的资金最终使用方为天津创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天津创富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说明的关系。

天津创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名称:天津新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天津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105号读者新媒体大厦第6层办公室A区633房间

3) 注册资金:五亿元人民币

4) 法定代表人:孙欣

5)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金融资产除外)、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6) 股东:北京江创瑞祥科贸有限公司、新华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7)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19日

8) 该公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业务,2016年资产总规模达到37.83亿元,实现净利润282万元;

9) 近三年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依靠自身人才和团队优势逐渐成为资产管理行业细分市场的快速发展资产管理企业,2014年资产总规模6.2亿元,亏损85万元;2015年资产总规模8.9亿元,亏损152万元;2016年资产总规模37.83亿元,盈利28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本项目偿付义务人为深圳和百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深圳和百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说明的关系。

4、由于本次信托理财购买的是新华信托自主管理的稳健型信托产品,是公司利用资金使用的时间差,开展的投资保值行为,其预计收益率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目的在于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获得短期收益。且公司与新华信托签订了《新华信托华晟系列·秋林集团单一资金信托》,该合同连同新华信托出具的产品结构说明已经一并进行了披露。本次信托理财用于投资深圳和百高的债权资产,我公司也已经如实进行披露。但鉴于我公司从未与深圳前海和天津创富以及深圳和百高直接签订过合同,因此我公司之前没有对深圳前海和天津创富进行充分披露,我公司不存在刻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二、会计师报告称,天津创富与深圳和百高认为涉及商业秘密,会计师仅取得双方债权债务确认书,无法对本次信托理财的具体事项做出判断。同时,你公司前期公告称,已对交易对方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1)新华信托是否承担本次信托理财资金的偿付义务,前期尽职调查对象的选择是否恰当,尽职调查范围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刻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2)你公司及董事会对天津创富、深圳和百高或其他实际偿付义务人进行必要尽职调查的具体情况。

回复:

新华信托不是偿付义务人。公司与新华信托签订了《新华信托华晟系列·秋林集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购买的是新华信托自主管理的稳健型信托产品,新华信托是合同的签约主体,是该笔业务的管理责任人。而新华信托在历史上均未有过违约和市场商誉的不利影响和案例,合同约定该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结束,而对应的债权资产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因此我公司前期对新华信托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我公司2016年12月中旬由秋林(深圳)珠宝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鹏飞 对深圳前海、天津创富、深圳和百高等公司的行政许可、企业信用及经营业务情况进行了尽调,未发现存在违法及不良的行为。同时深圳和百高的股东方-哈尔滨华源通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通)与天津创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深圳和百高的偿还义务进行了保证担保。我公司对上述担保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并确认。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2月7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7-008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提前结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将使用闲置资金不超过 13.7 亿元(在此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适时投资银行等机构低风险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银行委托贷款、基金、证券等产品,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内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华信托华晟系列·秋林集团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签订当日已交付7亿元委托资金,2016年12月27日公司交付剩余的5亿元委托资金。该信托期限为一年,但可以提前结束。

现由于公司资金需求,需提前终止本次信托理财。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提前结束的议案》,授权委托董事长全权处理关于结束本次信托理财有关事宜。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