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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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产销数据快报

2017-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17-012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产销数据快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产销数据快报如下:

单位:辆

注:本表为产销快报数据,最终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7日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17-013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曙光股份”)大股东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曙光集团”)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大股东曙光集团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和七里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七里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38号124室,法定代表人:胡曼秋。

被告: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天赐街7号,法定代表人:李进巅。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下旬,原告与被告就被告所持有的本公司110,339,250股普通股股票转让给原告事宜达成一致,双方草签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原告同意以200,000万元的总体作价受让被告在本协议签署日所持有的曙光股份110,339,250股普通股股票。根据该协议第17.1条款约定:“本协议于甲方、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2017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正式在草签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上盖章,该协议此刻正式生效。

2017年1月12日,原告按照《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000万元合作定金。同日晚上,曙光股份发布“关于大股东签订《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暨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披露:被告又与案外人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也签署了《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让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订立并于2017年1月11日盖章生效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以诚信为本,忠实履行该协议所约定的各项内容。协议生效后,原告按约定及时向被告支付了2,000万元合作定金,被告却又与他人就同一事项签署了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被告该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4,000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目前曙光集团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曙光集团认为原告编造事实,将组织经验丰富的法律及相关业务专家团队,积极应诉,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由于本次诉讼的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曙光集团与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转让本公司股份的交易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