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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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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8 证券简称:宜华生活 公告编码:临2017-003

债券代码:122397 债券简称:15宜华债01

债券代码:122405 债券简称:15宜华债02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7日收到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关于权益变动的通知。宜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绍喜于2013年1月31日至2017年2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认购公司公开配股的方式增持公司151,214,380股股份,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23.34%增加至28.34%。

本次权益变动前,宜华集团持有公司269,013,411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3.34%;刘绍喜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后,宜华集团持有公司372,594,899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5.13%;宜华集团通过“富诚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号/二十六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34,254,399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31%;刘绍喜先生持有公司13,378,493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9%。宜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合计持有公司420,227,791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8.34%。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宜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8日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宜华生活股票代码:600978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大坪工业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大坪工业区

一致行动人:刘绍喜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

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二月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宜华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之日,宜华集团的股权控制情况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宜华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除直接持有宜华集团56%的股权之外,还通过控股汕头宜华世纪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宜华集团24%的股权,合计持有宜华集团80%的股权,为宜华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刘绍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二、一致行动人/(一)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除宜华生活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和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华集团是一家以住居生活、健康医疗、地产开发、资本管理、酒店旅游为支柱产业的大型投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

宜华集团最近三年一期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财务概况如下(最近一期未经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及诚信记录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信息,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宜华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华集团持有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150)166,035,045股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37.08%,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披露的情况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

(一)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刘绍喜,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中国国籍,汉族,MBA,身份证号:44052119631225****,住所在广东省汕头市,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先后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香港中国商会创会会长,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慈善总会荣誉会长,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是全国十二届人大代表、广东省第九、十一届党代表,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广东省九届政协委员。最近五年担任宜华集团、宜华生活董事长。

(二)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除宜华集团及宜华集团控制的企业外,刘绍喜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三)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及诚信记录的情况

根据刘绍喜出具的承诺,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信息,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刘绍喜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四)一致行动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刘绍喜为宜华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宜华集团除持有宜华生活股份外,持有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150)166,035,045股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37.08%,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刘绍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披露的情况以外,刘绍喜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三、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刘绍喜持有宜华集团56%股权,通过汕头宜华世纪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宜华集团24%的股权,合计持有宜华集团80%的股权,为宜华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刘绍喜与宜华集团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于对宜华生活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宜华生活价值的认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对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进行处置,若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3年1月29日,宜华集团股东会召开了会议做出决议,同意自2013年1月31日开始的12个月内,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宜华木业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7元/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

2013年4月8日,宜华集团股东会召开了会议做出决议,同意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宜华木业配股可配股份。

2015年7月8日,宜华集团股东会召开了会议做出决议,同意自2015年7月10日开始的12个月内,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宜华木业股票,计划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宜华木业总股本的2%。

2016年1月21日,宜华集团股东会召开了会议做出决议,同意自2016年1月25日开始的6个月内,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继续增持宜华木业股份累计不少于1,000万股。

2016年2月29日,宜华集团股东会召开了会议做出决议,同意自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25日,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资产管理计划)择机在二级市场继续增持宜华木业股份,增持资金为自有资金或杠杆融资等方式;拟继续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拟继续增持价格不高于16元/股。

2016年10月31日,宜华集团股东会召开了会议做出决议,同意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共计6个月,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以自筹资金择机继续增持宜华生活股份,增持比例不低于总股本1%,不超过总股本2%。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权益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宜华集团持有宜华生活269,013,411股股票,占宜华生活总股本的23.34%;刘绍喜先生未直接持有宜华生活股票。

2013年1月31日至2017年2月6日,宜华集团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买入宜华生活21,993,119股股份,2014年2月,宜华集团认购宜华生活配股81,588,369股股份;2013年9月24日至2014年4月29日,刘绍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买入宜华生活10,752,687股股份,2014年2月,刘绍喜认购宜华生活配股2,625,806股股份;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5月4日,宜华集团通过“富诚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上交所交易系统买入宜华生活17,601,165股股份;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7月11日,宜华集团通过“富诚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六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上交所交易系统买入宜华生活16,653,234股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宜华集团持有宜华生活372,594,899股股票,占宜华生活总股本的25.13%;宜华集团通过“富诚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号/二十六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宜华生活34,254,399股股票,占宜华生活总股本的2.31%;刘绍喜先生持有宜华生活13,378,493股股票,占宜华生活总股本的0.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宜华生活420,227,791股股票,占宜华生活总股本的28.3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271,588,493股,占宜华生活总股本的18.32%。

除以上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富诚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6年3月9日,宜华集团和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富诚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7年2月3日,宜华集团与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署《富诚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资产委托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资产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不同导致的收益分配安排不同,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细分为优先级和进取级两类份额,其中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为6.4%/年。优先级计划份额和进取级计划份额初始配比比例不超过2:1,宜华集团认购其中的进取级计划份额。

5、资产管理计划规模: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

6、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运作。

7、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宜华木业(股票代码:600978)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购入宜华木业股票并且持有至少6个月,最大限度地追求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8、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12个月之后,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后有权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前结束或者延长本资产管理计划,具体以资产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9、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未延期;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人;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依法解散、被撤销等;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市场风险或发生进取级委托人违约事项;触及本计划止损机制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补充合同中补充约定:资产管理人在征求委托人宜华集团对表决事项的建议后,按照宜华集团的指令行使表决权;如宜华集团需要资管计划行使提案权、提名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事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按照宜华集团的指令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二)富诚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六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6年5月16日,宜华集团和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富诚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六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7年2月3日,宜华集团与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署《富诚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六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资产委托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资产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不同导致的收益分配安排不同,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细分为优先级和进取级两类份额,其中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为6.4%/年。优先级计划份额和进取级计划份额初始配比比例不超过2:1,宜华集团认购其中的进取级计划份额。

5、资产管理计划规模: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

6、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运作。

7、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宜华木业(股票代码:600978)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8、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12个月之后,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后有权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前结束或者延长本资产管理计划,具体以资产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9、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未延期;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人;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依法解散、被撤销等;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市场风险或发生进取级委托人违约事项;触及本计划止损机制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补充合同中补充约定:资产管理人在征求委托人宜华集团对表决事项的建议后,按照宜华集团的指令行使表决权;如宜华集团需要资管计划行使提案权、提名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事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按照宜华集团的指令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及认购上市公司公开配股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151,214,380股股份,合计交易金额100,216.95万元,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自有资金或杠杆融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第五节 后续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计划具体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业务或资产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的明确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明确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是否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宜华生活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半年度报告,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家具和木地板等家居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华集团是一家以住居生活、健康医疗、地产开发、资本管理、酒店旅游为支柱产业的大型投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华集团与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在目标市场、客户群体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直接竞争的情形。

此外,为避免同业竞争,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宜华生活之间中存在持续性关联交易,主要是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宜华集团控股的子公司汕头宜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和汕头市莱芜欢乐天地娱乐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以及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宜华集团控股的子公司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交易均参考市场价格,交易定价公允。

上市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已经上市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2015年度与汕头宜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和汕头市莱芜欢乐天地娱乐有限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为3,500万元,实际发生金额为16,392,367.75元。其中上市公司2015年度接受汕头市莱芜欢乐天地娱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4,734,180.70元;接受汕头宜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8,930,204.42元,向汕头宜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不含税2,727,982.63元。上市公司201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未超出年初的预测额度,上市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已经上市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预计在2016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将不超过4,500万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汕头宜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莱芜欢乐天地娱乐有限公司、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分别为4,478,099.46元、2,688,337.50元、46,659.83元,未超出年初的预测额度,上市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此外,为减少和规范未来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中披露的重大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宜华生活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宜华生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更换宜华生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宜华生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有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16年8月6日至2017年2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增持上市公司股票6,08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1%;增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上市公司420,227,7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34%,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宜华生活股票的其他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宜华集团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财务报表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6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四、审计情况

因宜华集团为宜华生活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时点适逢跨年度,难以在短时间之内完成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因此宜华集团未能披露2016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审计报告。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 备查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决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行行动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行行动人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等承诺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行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八、博星证券出具的核查意见。

上述文件备置于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