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2月10日

查看其他日期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2017-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38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公告编号:2016-019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向通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54号)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5名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498,338,870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2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2,999,999,997.40元人民币,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1,400,000.00元(含税),实际募集的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978,599,997.40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川华信验[2016]134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21,000,000.00元后的余额2,978,999,997.40元已于2016年12月23日到账。截止2017年2月9日,公司已按照2016年4月16日披露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共882,032,840.00元,剩余募集资金2,120,570,151.83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益州大道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世纪城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在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因资金管理及调拨需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对应的子公司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乙方)新增募集资金专户。2017年2月9日,甲方、乙方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2月9日,公司在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请祥见2017年1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情况公告》。

三、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在开户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专项用途如下表所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钟伟、李普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