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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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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2017-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3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签订了《恒力炼化海水循环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LS2- 170110-AZXT01),合同总金额暂定人民币伍仟玖佰壹拾叁万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整(¥59,131,314.0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合同买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

合同卖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地点:辽宁省大连市

合同标的: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及钢制管配件的制作、安装

计划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买方提前15日书面通知为准,具体竣工日期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合同总金额(暂定):人民币伍仟玖佰壹拾叁万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整(¥59,131,314.00元)。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合同制作费暂定人民币肆仟捌佰玖拾万陆仟零叁拾元整(¥48,906,030.00元);合同安装费暂定人民币壹仟零贰拾贰万伍仟贰佰捌拾肆元整(¥10,225,284.00元)。

最终合同总金额按照施工现场实际安装的PCCP的有效长度和实际安装的钢制管配件理论重量计算确定。

二、交易对方情况

1、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

注册资本:贰拾玖亿陆仟陆佰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石油制品生产(项目筹建,不得开展生产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买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买方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合同买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

合同卖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及钢制管配件的制作、安装

3、合同总金额(暂定):人民币伍仟玖佰壹拾叁万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整(¥59,131,314.00元)

4、计划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买方提前15日书面通知为准,具体竣工日期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结算条件及方式:

(1)PCCP制作费支付:

①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卖方向买方提供暂定合同制作费的10%的由四大国有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独立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有限期至工程竣工验收日,即工程竣工验收后,买方将上述履约保函退还卖方。买方在收到履约保函、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款收据并认可后,二周内支付暂定合同制作费的10%作为预付款,该预付款自动转化为货款;

②到货有效长度每满2km,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实际到货的制作费的40%(不含10%预付款);

③安装完成有效长度每满2km,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制作费的25%;

④通水投入运行后,支付至合同制作费结算金额的90%。

(2)PCCP安装费支付:

①安装完成有效长度每满2km,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安装费的75%;

②通水投入运行后,支付至合同安装费结算金额的90%。

(3)质保金: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通水运行验收合格一年后无息支付。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合同总金额暂定人民币伍仟玖佰壹拾叁万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整(¥59,131,314.00元),约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2.02%,本项目的履行预计对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买方形成依赖。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

七、备查文件

《恒力炼化海水循环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