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17-003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陆宇先生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母亲郁琴芬女士,陆宇先生减持股份,郁琴芬女士增持股份,陆宇先生和郁琴芬女士为母子关系,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7年2月9日,公司接到本公司股东陆宇先生通知: 2017年2月9日,陆宇先生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其母亲郁琴芬女士转让本公司股份3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7%。此前,陆宇先生于2017年2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其母亲郁琴芬女士转让公司股份55,1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4%(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2号)。
本次转让前,陆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89,1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8%;本次转让后,陆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5,1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2%。目前,陆宇先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89,1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同时,公司接到本公司股东郁琴芬女士通知: 2017年2月9日,郁琴芬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买入陆宇先生卖出的本公司股份3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7%。此前,郁琴芬女士于2017年2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买入陆宇先生卖出的本公司股份55,1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4%(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2号)。目前,郁琴芬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9,168,000股,持股比例已达5%。
本次转让前,郁琴芬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55,1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4%。本次转让后,郁琴芬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89,1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股东陈丽芬女士、陆宇先生、孙宁玲女士于2013年8月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中,郁琴芬女士为陆宇先生之母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先生之妻子,与上述一致行动人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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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不变,仍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股东陈丽芬女士、孙宁玲女士、陆宇先生、郁琴芬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534,793,3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88%。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陆宇先生累计减持比例已达5%,郁琴芬女士持股比例已达5%,根据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陆宇先生、郁琴芬女士已向公司提交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9日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股票代码:600220
信息披露义务人:陆宇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343号15号楼502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343号15号楼502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阳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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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陆宇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32021919751020401X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343号15号楼502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343号15号楼502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陆宇先生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陆宇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出于自身考虑的一致行动人之间的持股结构调整。在未来12个月内,陆宇先生拟继续减持其拥有的江苏阳光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陆宇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其母亲郁琴芬女士出售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情况
陆宇先生原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144,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92%。2017年2月8日,陆宇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其母亲郁琴芬女士转让本公司股份55,168,000股,2017年2月9日,陆宇先生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其母亲郁琴芬女士转让本公司股份34,000,000股。陆宇先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89,168,000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
目前,陆宇先生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55,1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2%。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江苏阳光股票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之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 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江苏阳光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陆宇
签署日期:2017年2月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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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陆宇
签字:
日期: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股票代码:600220
信息披露义务人:郁琴芬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新桥老街21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新桥老街21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阳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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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郁琴芬
性别:女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320219194710164047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新桥老街21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新桥老街21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郁琴芬女士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及计划
郁琴芬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出于自身考虑的一致行动人之间的持股结构调整。在未来 12 个月内,郁琴芬女士拟继续增加其拥有的江苏阳光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郁琴芬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其子陆宇先生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情况
郁琴芬女士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2017年2月8日、2月9日,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55,168,000股和34,000,000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9,168,000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
目前,郁琴芬女士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89,1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江苏阳光股票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之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 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江苏阳光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郁琴芬
签署日期:2017年2月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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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郁琴芬
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