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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01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7年2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9日下午15:00至2017年2月10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龚昕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人,代表股份数1,532,369,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02%(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数903,457,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29%;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数4,132,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数628,912,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73%。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数2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895,743,028股股份进行了回避表决。

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梁峰 葛磊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