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天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1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情况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被告”)于2017年2月9日收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开庭传票[ 案号:(2017)新01民初117号]。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以下简称“乌鲁木齐银行”)诉本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已于2017年2月7日获得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将于2017年3月20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1)原告
单位名称: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
负责人:田晶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73号
(2)被告
单位名称: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普宇
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52号
(3)第三人
单位名称:新疆昊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丽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乌奇公路东侧城东工业区
2、《民事起诉状》中诉讼事由
2015年6月26日,乌鲁木齐银行与昊融公司签订《汇票承兑合同》,约定由乌鲁木齐银行为昊融公司开具4000万元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同日,乌鲁木齐银行与昊融公司签订《仓单质押合同》,约定昊融公司为上述《汇票承兑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出质标的物为仓单,仓单记载的仓储物为带钢、电极扁钢、焊管、钢胚。
2015年6月26日,乌鲁木齐银行与本公司、昊融公司签订《仓单质押监管协议》,昊融公司将本公司开出的仓单质押给乌鲁木齐银行,并且由本公司对质押仓单及其下的货物承担监管责任。
2016年10月26日,本公司向乌鲁木齐银行发出《解除三方协议通知书》,提出解除《仓单质押监管协议》。
近期,乌鲁木齐银行清点仓单质押物,认为仓单项下钢材实际数量与仓单显示数量发生偏差,缺口价值22123700元。因此,乌鲁木齐银行认为本公司未履行监管协议,将本公司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乌鲁木齐银行、本公司、昊融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的《仓单质押监管协议》有效,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不具有解除合同效力。
(2)请求判令本公司对昊融公司在其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的《汇票承兑合同》项下的债务2800万元、利息12024333.27元(自2015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17日),合计40024333.27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本案已被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将于2017年3月20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部分诉讼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事项的情况如下:
1、2016年8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因保险纠纷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请诉讼,起诉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富蕴县天顺供应链有限公司、西安丰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孟庆加、焦道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468437元,以及案件受理费、邮寄费、公告费。2016年12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焦道林赔偿天安保险货物损失46843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西安丰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焦道林应承担50%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天安保险的其他诉讼请求。
2、2016年11月,许建强因交通事故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起诉库都热提.巴斯提、赵洪、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269576.8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2017年1月,法院宣布原告许建强在由哈密市人民法院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待确定伤残等级后再开庭审判。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案号:(2017)新01民初117号]
《民事起诉状》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