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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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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Vastdata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6层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因素”章节全文,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的描述及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志敏、朱华威夫妇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北京水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海量联合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胜和担任财务总监的王贵萍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在公司担任监事的孟亚楠和朱柏青、担任副总经理的胡巍纳和刘惠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涉及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

1、发行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依法认定后5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购回公开发售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敏、朱华威夫妇承诺:

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股份购回义务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4、发行人保荐机构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海量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次发行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6、发行人律师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二、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为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特制定了以下承诺履行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公司《招股意向书》等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志敏、朱华威夫妇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意向书》等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意向书》等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3、若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对本人进行内部批评,并视具体情况给予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3、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照如下顺序依次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以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具体的措施如下:

1、公司回购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该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3)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上述回购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同时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同时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公司将在履行完股份回购相关法定手续后的次日启动股份回购,并于30日内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交增持计划,董事会应在收到增持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公布次日开始启动增持计划,并于30日内实施完毕。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约束措施

公司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暂停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五)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相关预案已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完善后的《关于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修订完善后的预案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志敏和朱华威夫妇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1、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2、愿意遵守和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预案进行调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达到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相关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

四、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陈志敏和朱华威夫妇就公司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分别承诺如下: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由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减持数量

在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

(二)减持方式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三)减持价格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减持期限

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五)约束措施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股票前老股东与本次发行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六、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以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的低者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未弥补亏损,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6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

3、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2)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红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和披露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已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

八、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市场竞争风险

我国数据中心IT市场容量巨大,市场参与者较多,既包括数据中心解决方案及服务提供商,也包括厂商、分销商、应用软件提供商等。单个市场参与者在市场中所占份额较低,行业分布呈现高度分散。近年来,国内数据中心IT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在解决方案与服务领域,本公司不仅面临行业内为数众多的数据中心解决方案与服务提供商的正面竞争,在部分产品或业务上也面临来自于厂商、分销商、应用软件提供商的竞争。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能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市场品牌影响,不能保持现有的增长态势、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并增强资金实力,公司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向实施的风险

本公司拟分别投入14,357.18万元、16,500.61万元以及4,172.58万元用于“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扩建)项目”、“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和“服务信息系统及故障数据采集一体机升级项目”三个项目。项目实施后,公司的业务规模将迅速扩大,业务领域不断延伸,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已经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调研和论证,并进行了技术、产品、人才、客户等各方面的准备。如果市场环境或技术状况出现突发变化,将导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低于预期水平。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研发支出摊销对业绩增长造成的风险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合计24,395.6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下转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