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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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17-017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一、四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2月14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2月13日-2017年2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下午15:00-2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5,17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19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5,17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1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1%。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根据公司自身发展规划及市场需求,公司将“新余LED应用照明一期建设项目”变更为“新余LED照明配套组件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365,1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募投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1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在2017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及贷款的额度拟确定为人民币850,000万元;在该额度范围内,拟授权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就综合授信、贷款和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等事项作出决定,并在授信合同、贷款合同、配套的抵押、质押合同和办理贷款等事项所需的申请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上代表公司签字,及授权有关人员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如公司实际使用银行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及贷款的金额超过上述额度,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365,1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1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票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庄浩佳、彭观萍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