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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59 证券简称:齐星铁塔 公告编号:2017-011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2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2月14日—2017年2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2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韶军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2017年1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1人,代表股份数量141,131,5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6,800,000股的33.8607 %。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 人,代表股份数量141,039,8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6,800,000股的33.838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 9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6,800,000股的0.022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7,906,4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6,800,000股的1.8969%。

2、公司全体董事及监事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4、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山东齐星铁塔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047,8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7,822,732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4%。

2、关于下属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047,8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7,822,732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4%。

3、关于参与投资EMBARK VENTURES,L.P.(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22,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7,897,432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邱克律师、黄令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邱克律师和黄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17年1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拟于2017年2月15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7年1月26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2月15日14时整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2 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至11:30 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15:00至2017 年2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1人,代表股份数量141,131,5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6,800,000股的33.8607%。其中:(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量141,039,8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6,800,000股的33.8387%;(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9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6,800,000股的0.0220%;(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7,906,4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6,800,000股的1.896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山东齐星铁塔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047,8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7,822,732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4%%。

2、 关于下属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047,8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7,822,732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4%。

3、关于参与投资EMBARK VENTURES,L.P.(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22,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7,897,432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2%。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关联股东回避了关联事项的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

邱 克 黄令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黄 海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