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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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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7-0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7-019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60名。

2、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5,46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0.03%。

3、本次解限股份限售起始日期为2014年2月19日,发行时承诺的持股期限为3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2月20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2号”文核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公司”) 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1,210,119股,占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24,120,476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7,089,643股。公司股票于2014年2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93,630,357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4,840,476股。

2015年5月21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24,840,47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124,840,476股增至249,680,952股。

2016年7月18日,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417.71万股,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网站披露的《东易日盛: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公告》。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53,858,052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253,858,052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191,437,8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5.411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辉、杨劲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实际控制人个人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易天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法人股东和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除陈辉、杨劲夫妇外,包括徐建安、张平、孙海龙、李永红、杨增福、郑顺利、李双侠、刘勇、孙大伟等57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建安、张平、孙海龙、李双侠、刘勇、孙大伟、王云承诺如下: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作为公司监事,李永红、杨增福、郑顺利承诺如下: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本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于两个交易日内作提示公告,七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稳定措施,按公告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本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推出以下股价稳定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1)公司将以2,000万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陈辉、杨劲夫妇将以2,000万元(三方合计)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分别各自以上一年度年薪的20%资金增持公司股票;

(4)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限半年。

公司将严格按照交易所和证监会要求实施上述措施,将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指引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告知公司具体实施方案以便公告。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易天正,东易天正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上述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发生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2月2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5,46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0.03%。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60名。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限售股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注:

1、上表中限售股份总数已包含因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的股份及2016年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历任董事张平于2016年10月15日辞去董事、副总经理职位,根据上述承诺,张平先生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历任高级管理人员孙大伟于2015年12月29日辞去副总经理职位,根据上述承诺,孙大伟先生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公司监事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承诺内容差异说明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东易日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东易日盛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