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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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质的公告

2017-0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13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关于所持本公司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2月16日,开滦集团将质押给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1%)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解除质押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开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700,506,6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12%。本次股份解质后,开滦集团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28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63%。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14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1号)核准,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3,159,851股,发行价格为5.3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9,999,998.38元,扣除发行费用7,990,566.0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92,009,432.3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月24日全部到位,并由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出具了《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单位:元

注:部分发行费用尚未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51600106003800000366,截至2017年2月10日,专户余额为1,892,399,998.38元。该专户仅用于偿还甲方及其子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巍锋、姚玉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金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