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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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7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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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关于避免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承诺
为避免发生资金拆借、彻底解决资金占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作出如下承诺:
“如未经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发生本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除应及时归还本金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外,公司有权按照本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额的50%扣减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享有的部分,如归属于控股股东享有的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全额扣减的,则顺延至以后年度继续补充扣减直至扣足。此部分扣减的归属于控股股东享有的可分配利润归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外的其他股东共同享有。本人/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出具后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四、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间芳先生、张惠莉女士及张家地先生、控股股东东大针织,以及股东东大控股、裕康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2、公司其他股东,即满博投资、满古投资、乐融投资、佐力控股和高磊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张间芳、张家地、张慧频、陈卫丽、刘国海、芦建根、郑钰栋、沈洪斌、谢小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待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4、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龚文澜、熊建军和闻儿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待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东大针织的减持意向
自持有康隆达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东大针织计划减持部分股份,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期末东大针织持有的康隆达股份总数的5%。
(二)持有发行前25%股份的股东东大控股的减持意向
自持有康隆达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东大控股计划减持部分股份,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期末东大控股持有的康隆达股份总数的5%。
(三)裕康投资的减持意向
自持有康隆达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裕康投资计划减持康隆达股份,减持比例最高为其所持康隆达股份的100%。
(四)满博投资的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满博投资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康隆达股价情况对所持康隆达股份做出相应减持安排;在不违背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满博投资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全部股份。
六、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本预案。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二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预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的1%,且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公司一年内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3,000万元,则由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控股股东每次增持股份不低于控股股东增持的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公司总股本的0.5%,且每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4)控股股东一年内一次或多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5)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股份所使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取得的薪酬的30%。
(6)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年内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则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实施增持。
(四)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6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60日内实施完毕。
七、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发行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如康隆达首发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康隆达首发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康隆达首发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受股本摊薄的影响,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可能呈下降趋势,进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为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制订了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具体可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制定的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填补股东回报,但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请参见招股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之“(八)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基准日后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客户、税收政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情况、劳动防护手套行业的发展状况、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及截至2017年1月末的在手订单情况预计,2017年1季度,公司收入和利润与2016年同期相比波动区间在15%以内,不存在大幅下滑或亏损的情形。
十、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所列示的相关风险,并特别关注其中的以下风险因素
(一)全球经济波动导致公司外销收入下滑的风险
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包括自营的直接出口和通过境内外贸商的间接出口,产品主要销往美国、欧洲、日本等境外市场。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市场的销售收入及通过境内外贸商的出口收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96%以上。
当前,全球经济全面复苏面临不确定性。劳动防护手套广泛应用于各种工业生产及其他作业活动中,全球宏观经济的波动直接影响着劳动防护手套行业的整体需求水平。若未来全球或者区域性经济发生剧烈波动,公司外销收入可能面临下滑的风险。
(二)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销售以境外市场为主。公司境外销售货款主要以美元结算。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将给公司业绩带来不确定因素。近年来我国央行不断推进汇率的市场化进程、增强汇率弹性,先后于2012年4月、2014年3月扩大汇率浮动幅度至1%、2%,并于2015年8月宣布决定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随着人民币正式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人民币的国际化程度有望进一步提高,央行干预的减少或将加大人民币汇率的双向波动。汇率的波动将影响公司以美元标价外销产品的价格水平及汇兑损益,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三)客户集中的风险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公司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2.31%、42.77%和46.47%。其中:新亚公司是公司的第一大客户,其收入占比分别为32.62%、29.31%和32.47%。发行人对新亚公司销售中,来自美国MCR Safety公司的订单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新亚公司为美国MCR Safety公司贴牌生产所实现的收入分别为8,449.56万元、5,962.48万元和9,096.21万元,占发行人当期收入的比例为13.38%、9.72%和12.70%。
新亚公司成立于1993年,在劳动防护用品行业积累了一批优质的国际客户资源。国际市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往往品类繁多,不仅包括劳动防护手套,还涵盖了诸如防护眼镜、防护服等其他类劳动防护用品。国内单一供应商通常无法满足这一需求,新亚公司等经销商成为连接国际市场需求方和国内供应商之间的重要纽带。在常年的业务合作中,公司与国际市场的需求方、新亚公司建立了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一方面康隆达需要新亚公司的客户资源,另一方面由于国际市场对供应商有着严格的验厂认证程序,一旦确定供应商不会轻易更换,甚至其部分下达给新亚公司的订单会指定由康隆达生产。虽然公司凭借产品品质、诚信经营与新亚公司、美国MCR Safety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但若其终止与公司的合作,短期内公司将面临订单减少进而导致收入和利润水平下滑的风险。
(四)公司不同经营模式面临的潜在风险
1、OEM和ODM经营模式面临潜在的产品质量责任风险
公司OEM和ODM经营模式下的各类手套产品最终销往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上述市场地对劳动防护较为重视,且与劳动者人身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若因为公司的手套产品质量引发安全问题,导致终端客户对公司的经销商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公司经销商为了减少损失,可能会对公司相应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故公司在OEM和ODM经营模式下面临一定潜在的产品质量责任风险。
2、OBM经营模式面临更大的经营管理风险
相比OEM和ODM经营模式,OBM经营模式对公司在产品质量控制和生产运营管理等方面带来更大的压力和挑战。一方面,公司OBM产品主要由美国GGS在美国市场销售,美国对劳动防护产品品质要求较高。如果公司产品品质管理跟不上业务规模快速扩张的需求,有可能面临质量纠纷、订单减少、客户索赔、市场形象受损乃至失去客户等风险;另一方面,公司对境内市场日益重视,并积极推广“新动力”等自有品牌,未来OBM模式下境内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也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供应商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内部控制等方面都需持续加强。
(五)发行人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风险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金昊特纤系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将分别于2017年10月和2017年9月到期,到期后均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若届时认定未获通过或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发生变化,发行人从2017年开始将不能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相应发行人的税负水平将会提高,进而对公司盈利情况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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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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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经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浙江康隆达手套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商务资函[2011]186号)批准,由康隆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26日,公司在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完成了股份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的发起人为东大针织、东大控股、裕康投资、满博投资、满古投资、乐融投资、佐力控股。
设立时,公司各发起人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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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系由康隆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康隆达有限的全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产、负债、权益及业务均已整体进入股份公司。土地等相关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各发起人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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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另有2%的股份由高磊投资持有,该2%股份系高磊投资于2014年9月从东大针织处受让。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新股2,500万股,发行后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为25%,具体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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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中,满博投资的控股股东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5日,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由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温岭市财政局变更为李书福,股权变更后,温岭市财政局间接持有满博投资的股权比例为9.34%。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满博投资不满足国有股东标识的确认条件,不存在需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履行国有股转持的情况。
关于本次发行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股份锁定承诺”。
(二)外资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东,东大控股为公司唯一外资股东,持股数量为1,875万股,持股比例为25%。
(三)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东大针织、东大控股以及合伙企业裕康投资均为实际控制人张间芳、张惠莉及张家地控制或控股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东大针织、东大控股、裕康投资分别持有本公司48.6389%、25%、10%的股份。乐融投资、高磊投资有共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何敏,存在关联关系。乐融投资、高磊投资分别持有本公司2.47%、2%的股份。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
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手部劳动防护解决方案。多年来,公司坚持“积极开发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的发展战略,通过对无缝针织手套技术和浸胶技术、工艺的深度开发、应用和长期积累,逐步拥有了独立的研发设计能力和快速高效的规模化生产能力。
公司的产品主要销往以欧洲、美国和日本为主的境外市场,产品品类以耐磨手套、抗切割手套、抗撕裂手套、抗冲撞手套、防化手套、防静电手套、耐热耐寒手套等功能性劳动防护手套为主,广泛应用于建筑、电力、电子、汽车、机械制造、冶金、石化、采掘等行业。
(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的经营模式以OEM和ODM为主、OBM为辅。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包括自营的直接出口和通过境内外贸商的间接出口。报告期内,公司95%以上的产品最终销往境外市场,公司的客户主要为境内外经销商。由于公司产品拥有质量优异且稳定、交期准确、创新能力强、多品种组合式供货等诸多优势,在行业内已形成良好的口碑,客户资源稳定。
(三)所需主要原材料及采购模式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普通棉纱、尼龙丝、涤纶丝、日用纱、凯芙拉、PU胶、丁腈胶、天然乳胶等。根据原材料种类和市场情况不同,公司主要采用集中采购和月度采购两种方式:
(1)集中采购
对于对产品质量起关键和重要影响的物资(包括生产用原料、化工材料等与大宗商品价格相关的主要原材料),由公司采购部收集原材料需求和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逐级上报至总经理,由总经理做出采购决策。根据原材料的需求量及价格变动情况,每批采购数量会有不同。
(2)月度采购
公司每年除了集中采购主要原材料外,对于不涉及产品重要质量特性和市场供应比较稳定的物资,每月由采购部根据公司产品的生产需要编制采购计划,并向公司审定的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
(四)行业竞争情况
1、国际市场竞争情况
劳动防护手套行业的国际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相对成熟稳定的竞争格局。其中,欧洲、美国和日本的少数劳动防护手套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凭借多年经营的积累,已经形成了稳定的销售渠道,具备研发、设计及品牌优势。因此,欧美日劳动防护手套知名品牌企业在全球市场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人力、原料等成本较高,这些知名品牌企业逐渐退出了生产环节,主要负责产品研发设计、市场拓展、终端渠道建设和品牌管理,除了在本土保留部分高端产品的产能外,多数将产品生产中附加值相对较低且固定资产投入量较大的生产环节转移至拥有较高的劳动力素质和较低的劳动力成本的发展中国家,通过在当地直接设厂从事生产,或直接委托当地企业通过OEM/ODM的方式解决货源。
目前,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主要通过OEM/ODM的方式进行合作,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生产企业根据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客户的产品需求进行设计并安排生产,或者按客户提供的产品设计图进行生产。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更集中于OEM/ODM领域,中国凭借基础设施、人力资本、行业配套等优势,在国际市场OEM/ODM领域占有重要地位。
2、国内市场竞争情况
在我国,劳动防护手套行业是一个市场化竞争较为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劳动防护手套产业已产生了一批以OEM和ODM为主,能够大批量生产供应、多品种、快交期的劳动防护手套的生产企业,并成为了全球劳动防护手套的主要生产中心。(下转33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