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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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7-030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6 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2017年1月2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7】43号),公司获准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的公司债券。目前,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金一01)募集资金人民币17,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144.1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855.84万元。

为规范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2017年2月21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鉴于:

1、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于2017年非公开发行10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2、甲方聘请乙方为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偿债保障金专户的监管银行,同意接受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对账户及资金的监管。

3、丙方担任甲方发行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并接受甲方的聘请作为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账户及资金的监管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

甲方在乙方开立本次债券的唯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名称: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光明支行

银行账户:11001071200053016467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需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

该账户的预留印鉴由甲方预留,甲方预留其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如果发生预留印鉴人员变更,甲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第二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办理电子银行转帐业务,不得办理支票业务、现金支取及通兑业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之日,乙方应当将该等账户基本情况书面告知丙方:截至2017_年2月_21_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_16,855.84__万元。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后每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账单,同时将此对账单抄送丙方。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时(以孰低为原则),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需要使用募集资金时,需在向乙方出具的划款凭证上注明与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资金使用用途一致的划款用途,乙方将依据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对甲方凭证注明的用途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在用途表面相符的情况下,乙方将按照划款凭证要求统一划转至甲方指定帐户。

第三条偿债保障金专户开立

甲方在乙方开立本次债券偿债保障金专户,该账户作为本次债券的唯一偿债账户。偿债保障金专户不得办理电子银行转帐业务,不得办理支票业务、现金支取及通兑业务。

账户名称: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光明支行

银行账户:11050162560000000099

第四条偿债保障金专户最低留存额

偿债保障金专户设置最低留存额。其中:

(1) 甲方应于本次债券存续期付息日(T日)五个交易日前(T-5日)将当期应付债券利息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

(2) 甲方应于本次债券到期兑付日(T日)十个交易日前(T-10日)将应偿付或者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

(3) 甲方应于本次债券到期兑付日(T日)二个交易日前(T-2日)偿付或者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

第五条偿债保障金专户运用的监管

乙方在本次债券还本及/或付息日(T日)三个交易日(T-3日)营业结束之前,应当检查偿债保障金专户的金额,如果款项小于当期需要还本及/或付息的金额,则应当立刻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甲方应当在本次债券还本及/或付息日两个交易日前(T-2日)中午12点前将差额的全部足额即时划付至偿债保障金专户。

第六条还本付息

甲方应当在本次债券还本及/或付息日(T日)二十个交易日前(T-20日),向丙方出具书面函件,明确甲方还本付息、赎回、回售、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

在本次债券还本付息日二个交易日(T-2日)前,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划款凭证以及资金募集结果公告中的甲方还本付息、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以及公告中确定的本次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账户,在审核内容表面一致的条件下,从偿债保障专户中将当期应付的利息及/或本金划转至本次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用于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及/或本金。

在完成本次债券任何一笔应付本息划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丙方出具下述确认:乙方已经根据甲方的指示在当期利息及/或本金到期支付日前将足额款项划至本次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

若由于甲方未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关材料导致乙方无法在当期利息及/或本金到期支付日前足额划款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银行监管费用和结算费用

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资金监管费。

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产生的手续费,并从该账户直接划扣。

第八条丙方的监管方式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检查与查询。丙方有权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及偿债保障金专户内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的本次债券项目主办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偿债保障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甲方发生《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事项,或丙方预计甲方将发生《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事项,丙方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乙方停止募集资金专户中任何资金的划出,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丙方要求。

第九条监管银行的更换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如乙方怠于履行监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及/或未将该等对账单抄送丙方,以及存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募集资金专户、偿债保障金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偿债保障金专户,另行寻找一家能执行本协议的监管银行。

备查文件:

《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7-031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2017年1月2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7】43号),公司获准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的公司债券。目前,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金一01)已发行完毕。

现将本次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1、债券名称: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7金一01

3、债券代码:114114

4、发行日期:2017年2月17日

5、债券期限:36个月

6、募集资金: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1.7亿元

7、票面利率:8.5%

8、起息日:2017年2 月20日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23日